【第355期】【掃黑除惡】判了!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伍某聰等5人涉惡案件一審宣判!

11月11日,由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伍某聰等5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案件在田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經審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伍某聰等5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無事生非,逞強耍橫,共同故意實施肆意打砸他人財物、隨意毆打他人、勒索他人財物、吃霸王餐、意圖收取“保護費”等惡勢力團伙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打砸KTV

2018年8月12日晚,被告人伍某聰等人在田林縣某KTV包廂為朋友慶祝生日,次日2時30分許,因該娛樂會所打烊,伍某聰等人對包廂內的顯示器等物品進行打砸,經估價,被損毀的物品價值人民幣4911元。
(二)多次毆打他人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間,被告人伍某聰、李某福等人因向鄰桌敬酒被拒、討要工錢及與他人發生口角等先後對農某程、鄧某旺、吳某偵、潘某優、黃某善5人進行毆打,造成被害人不同程度受傷。

(三)索要“保護費”

2017年5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伍某聰夥同陸某福(已判決)等人到百色市右江區某汽車用品店向龍某宏索要“保護費”未果,同月27日,伍某聰等人再次向龍某宏索要“保護費”,伍某聰等人成功索要25400元后被民警當場抓獲。

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伍某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強行索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伍某聰、李某福、韋某、黃某強、許某德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均應依法懲處。被告人伍某聰一人犯數罪,應當對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進行數罪併罰。被告人伍某聰、黃某強是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伍某聰、李某福為糾集者,形成被告人韋某為積極參與者的較為固定的三人組織,該組織也實施了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符合惡勢力犯罪組織的構成要件,是惡勢力犯罪,應從重處罰。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遂依法判決:

被告人伍某聰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福、韋某、黃某強、許某德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第355期】【掃黑除惡】判了!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伍某聰等5人涉惡案件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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