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劉志和涉嫌玩忽職守罪一案作不起訴處理決定

本案由永勝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劉志和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分別於2019年4月26日、6月21日兩次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同年5月23日、7月19日,調查機關補查重報。經審查,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於2019年8月19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劉志和作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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