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永勝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劉志和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分別於2019年4月26日、6月21日兩次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同年5月23日、7月19日,調查機關補查重報。經審查,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於2019年8月19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劉志和作不起訴處理。
閱讀更多 龍江檢察 的文章
2019-11-11 21:16:37 龍江檢察
本案由永勝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劉志和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分別於2019年4月26日、6月21日兩次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同年5月23日、7月19日,調查機關補查重報。經審查,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於2019年8月19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劉志和作不起訴處理。
閱讀更多 龍江檢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