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永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刘志和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6月21日两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同年5月23日、7月19日,调查机关补查重报。经审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9年8月19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志和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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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21:16:37 龍江檢察
本案由永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刘志和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6月21日两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同年5月23日、7月19日,调查机关补查重报。经审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9年8月19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志和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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