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偷稅不予處罰案決定書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內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九集團")於2016年8月10日收到《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三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內地稅直三稽處[2015]016號)、《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三稽查局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地稅直三稽不罰[2015]016號)。

五九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呼倫貝爾市牙星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牙星煤業")於同日收到《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三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內地稅直三稽處[2015]017號)、《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三稽查局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地稅直三稽不罰[2015]017號)。

現將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檢查情況說明

(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三稽查局於2015年10月13日起對五九集團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1、違法事實

(1)五九集團在2005年製造費用中列支內蒙古自治區煤田地質局231勘探隊勘探費4,021,817.16元,以行政事業收費收據入賬,而五九集團已取得該筆勘探費的發票並已入賬,未給231隊退回收據,相同事項重複入賬,造成企業多列成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021,817.16元。

(2)五九集團銷售部門羅建卿、竇廣利領走在製造費用、銷售費用中以職工工資名義列支的職工倒運複合煤運費。既未發放工資,也不屬於運費,賬實不符。經查實,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內容,不允許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006年列支4,970,895.00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970,895.00元。

2007年列支6,978,410.00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978,410.00元。

2008年列支4,338,267.00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338,267.00元。

2、處理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二、三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五九集團2005-2008年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繳應納稅款構成偷稅,追繳少繳的企業所得稅6,355,037.06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滯納企業所得稅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計10,082,546.29元(滯納金加收至2016年7月13日)。

以上稅款6,355,037.06元,滯納金10,082,546.29元,合計16,437,583.35元。

限五九集團自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牙克石地稅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三稽查局於2015年10月17日起對牙星煤業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1、違法事實

(1)牙星煤業2005年已按規定在成本中計提維簡費,年底結餘也未衝回成本,又在生產成本中列支應在已計提維簡費中列支的井巷材料費3,502,712.94元,企業已計提維簡費又在成本中列支,重複列支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是偷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502,712.94元。

(2)2006年牙星煤業變電所未按支付供電公司電費金額分攤牙克石煤礦用電,而是按照高於供電公司價格多攤銷電費,年底結餘未衝減成本,造成企業多列成本6,456,556.84元是偷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456,556.84元。

2、處理決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二、三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牙星煤業2005-2006年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繳應納稅款構成偷稅,追繳少繳的企業所得稅3,286,559.02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滯納企業所得稅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計5,730,726.76元(滯納金加收至2016年7月13日)。

以上稅款3,286,559.02元,滯納金5,730,726.76元,合計9,017,285.78元。

限牙星煤業自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牙克石地稅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二、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情況說明

五九集團2005-2008年共計在賬簿上多列支出18,309,389.16元,少繳企業所得稅6,355,037.06元。鑑於上述稅務違法行為均已超過5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三稽查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牙星煤業2005-2006年共計在賬簿上多列支出9,959,269.78元,少繳企業所得稅3,286,559.02元。鑑於上述稅務違法行為均已超過5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三稽查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內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偷稅不予處罰案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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