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拒绝和债权人联系,人也不知去向,是否构成诈骗?

突围48006692


我是在法言法,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借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诈骗罪属于刑事罪名之一,按照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个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要求,只有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所有构成要件,才构成此罪名。一个罪名的成立要从四个方面来考量,必须同时符合,才构成相关犯罪,这四个方面分别是:客观和客体要件、主观和主体要件。


一、诈骗罪的基本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构成主客观要件

  1. 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谓“公财”即为国家、集体财务;“私财”则指个人财务。借款人借款后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还玩起了“躲猫猫”把戏,实属对债权人个人财务的非法侵占,符合诈骗罪构成客体要件。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是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财产,处分人的财产受到损失。简单来说,就是财产所有人没有经受住诈骗实施人的忽悠,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作出错误的行为,导致自己财产受到了损失,而行为人获益。此处作为债权人来说,有可能是受到了借款人的各种理由说服,从而导致作出不理性的判断,从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基本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3. 主体要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从这一点上来说,借款人一般都应该年满18周岁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符合诈骗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4.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这里分成两个小方面进行分析:

  • 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就明确知道借款后无法偿还,还编造各种理由取得债权人信任,从而到达借款目的,那么此时借款人就构成了诈骗罪。

  • 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后来因为某种原因,导致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借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没有主观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三、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借贷关系经常发生,违约行为也非常常见,对于此种情况,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在得知借款人无意偿还借款后,第一时间到法院进行诉讼,以争取早日获得胜诉判决书。

其次,拿到判决书后及时申请法院进行执行。

我是在法言法,欢饮点赞、评论和转发。

在法言法


我是法律解忧君,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办理案件。对于你的问题,我很遗憾的告诉你,你这种情况,依照现实,按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百分之九十都不会给你立案,公安不立案,法院自然也不会依据诈骗罪判刑。


可能我这么说,一些读者就开始情绪很激动了,可能有的都会骂我,可是我说的就是事实啊,我也能顺着你们说,让你们去报案,说肯定会受理的怎么怎么样的,可是我不想跟其他的回答者一样为了所谓的阅读量哄你们开心,我就想实话实说,那样做也违反了我的初心。而事实上单纯的民间借贷的这种被告人跑了或者压根还不上你钱的情况在现实中,只能通过法院走民事程序,不信你可以去公安机关打听一下,这种的能不能他们按照刑事诈骗处理,你就会相信我的话了。

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异常严格,国家也是考虑到他与民间借贷某些情况很相似,不能一味的按照诈骗罪处理,才会严格把控这一块。


诈骗罪是一种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钱财的行为,一般都是以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为手段,他的定位的关键因素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你收到了欺骗,就是这个关键因素,使得单纯的借贷纠纷很难认定为诈骗,公安机关办理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关系就是依据的这个。

一般的民间借贷的案子多数发生在两个人互相认识,不然你也不会轻易借给他钱。一般都是在信任的基础上,比如说张三与李四是朋友关系,张三即将破产前,分文无有的情况下,向李四借款三十万元,给李四出了借据,然后就跑了,你能必然认为张三是想非法占有你的财物吗,不必然吧,借据也有,你对它也很熟悉,你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诉,走民事程序,况且有可能李四是为了暂时躲避债务,以图东山再起呢,这些都是公安不给你立案的理由,不信你去问问,你是试验你下,你看公安怎么说。

民间借贷发生的原因一般都是经济困难,向其他人借款,暂时无力偿还,于是出了手续,承认债务。但是诈骗就不一样了,往往是虚构困难事实,携款潜逃,或者用高利诱惑你,使你对它没有防备,交出了财产,这种公安绝对给你立案。比如说张三就是个骗子,有一段时间,伪造自己是成功人士,称自己资金暂时短缺,向老百姓借款,承诺二分五利息或者给公司股份,然后很多人上当受骗,纷纷丢失钱财,你这样去报案,公安机关绝对受理,因为这已经不是单单的民间借贷了,这就是虚假事实的诈骗,必须区分民间借贷。


最后民间借贷债务人都是承认存在借贷关系的,只是暂时没钱还不上,会努力挣钱偿还,即便他走了,让你暂时找不到他,他也不构成犯罪。但是假如诈骗就不一样了,诈骗都是往往以借贷的名义骗取财物,多数都是携款潜逃或者大肆挥霍,不承认有借款事实,钱到手为止。你们也看到了,他与民间借贷很像是吧,现实中就是这样的,所以定诈骗罪才会很严格审查,并不是只要跑了就定诈骗的。

上述论述说实在的,我是打心眼的同情大家的,刚开始看到这个问题我都不想回答了,因为假如说实话吧,会被骂,说假话吧,又不是我做人的原则。我完全可以支持你们,你们喜欢听啥,我都能说啥,哄呗,反正骗关注骗赞呗,可是我不会那么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说的都是现实存在的,你们也可以检验一下我说的对错,可以借着这个问题去公安机关咨询一下,看看是不是真如我所说,看看我论证的是否跟公安局的一样,你们就知道我说的对不对了,你们就知道哄您们开心说假话的人有多可恶了。

我是解忧君,欢迎大家评论留言互动,点点关注点点赞,谢谢大家。


法律解忧君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主要表现在债务人在借款后跑路了,也失去了联系,现在要确认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本案的关键了。

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债务人有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看债务人是怎么说的,而是要看他是怎么做的。一般的,如果债务人在举债的时候就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任何的行动,那么不管他怎么说,那就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就是看债务人有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债权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这里的错误认识是包括错误的认为他有偿还能力的。

如果根据以上两点你认为确实债务人都符合条件,要去公安机关报案的话,你在做笔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重点提及借款时其让你陷入错误认识以及交付财物的情况
  2. 尤其是如果你知道他借款的用途和当初给你描述的用途相去甚远的情况
  3. 淡化借款的描述,因为对于熟人间的借款和诈骗的区分在实务中的边界是很模糊的,借款描述最好改成被欺骗后交付财物,不然可能会因为一些指标的影响导致不被认定为诈骗,而是让你去法院起诉

题主的困惑在近些年是比较常见的,在本人代理的一些案件中,也有过对方当事人,或者说被执行人各种拖沓不配合执行的,但是最近几年确实执行方面的效率提升了很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说是“老赖”,法院会同各机关配合执行,执行难的问题也慢慢在好转。尤其是在动用司法拘留等方式以后,“老赖”们再也赖不下去了。

在我另一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的回答中对于我所代理的对方被执行人(“老赖”)被采取的措施以及后果都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如果题主还有困惑可以继续留言。


张鼎律师


借款人拒绝和债权人联系、人不知去向的情况下构成诈骗罪的案例在以往是比较常见的。在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时还款、不联系甚至是失联的情况下,债权人又发现借款人借钱时没有偿付能力、资不抵债,甚至部分证据能够体现借款人根本没有还款意愿,此时债权人大多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之后,主要的侦查方向放在两块:一是借款人在借钱时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要体现在是否虚构偿付能力、款项用途、资质证明等方面;二是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体现在款项的实际用途,是否挥霍、隐匿财产等。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我们说借款人在借钱时资不抵债,或者借款人手上的流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不能证明借款人的借钱行为即属于诈骗行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要重点考察借款人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按时还款,是因为自己挥霍的原因,还是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借款人主观上不能左右的客观原因所致。

关于借款人拒绝还款、联系不上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近些年也比较明显的体现在套路贷案件中,绝大部分的套路贷案件债权人并不会恶意制造违约,所以催收的起因往往是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或者联系不上。但是套路贷案件认定罪名的主体刚好相反,是认定债权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套路贷案件中办案机关的思路是全盘否定借贷关系,认定债权人放贷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这也使得很多借款人借了钱之后即使连本金都没有还、失联,也不会被认定是在骗取债权人的财物,这也是套路贷案件中比较有意思的一个问题。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这个自然不是。

若是仅仅以债务人不愿意联系,或债务人无法联系而认定债务人属于诈骗,那法院所有公告开庭或缺席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属于刑事案件。这样一来,刑事诈骗的案件也未免太多。

民间借贷是民事纠纷,诈骗是刑事案件,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是不同法律规定。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且数额较大。

所以,是否属于诈骗需要到根据更具体的情况去认定对方是否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是以债务人是否愿意联系,或者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来认定其是否属于诈骗。

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因为借贷双方基本都是属于亲朋好友之类的关系,并且在借款时已经明确这是属于借款,所以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偿还债务,也很难认定为诈骗。


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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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闲聊不打稿


不解决这个现象会有更多的人效仿。在中国,各种机构很全,管理人员很多,老赖治理也有一定的成效,但还需全社会继续努力,让每个人诚信待人,决不失信


成泰鼎


用抵押物抵债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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