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認定

1、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對自己行為和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狀態

2、講解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受賄罪

3、直接故意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

4、受賄罪的主觀方面

(1)動機

(2)目的

(3)受賄的故意

5、具備構成要件而沒有受賄目的的不構成受賄罪

6、受賄的動機不是必備要件

7、為了生活所迫而受賄的動機影響量刑

8、受賄的故意是明知受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希望這一結果發生

9、購買物品的受賄金額=實際支付的金額—受賄人已付的金額

10、受賄故意的認識因素

(1)明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2)明知財物性質

(3)明知為他人謀取利益

(4)明知損害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11、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係

12、受賄罪侵犯的客體

(1)國家機關等的正常管理活動

(2)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13、受賄的對象只限於財物

14、免費旅遊和酒席招待不構成受賄罪

15、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形式

16、受賄罪的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2)為他人謀取利益

(3)索取賄賂和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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