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晁某某等17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11月5日上午,凤县人民法院对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9.27”晁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凤县域内查办的首例涉黑案件。该案先后被列为陕西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

  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晁某某长期向凤县、凤翔县等地的多家企业和个人提供借款,进行高利放贷。自2012年开始,晁某某组织其外甥、手下员工开始对多名借款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等方式暴力讨债。2015年3月又成立了以潘某某、郑某某等多人组成的“清欠小组”专门催收借款,形成了组织成员固定、职责分工明确的较为稳定的暴力讨债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先后多次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一系列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亲属签订担保合同、还款协议,虚增出借资金数额,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房屋和车辆等,侵害多名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

  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等情形,对首犯被告人晁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人民币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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