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根律師:怎麼撤銷仲裁裁決?

王仁根律師:怎麼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開庭審理是原則,書面審理是例外;不公開審理是原則,公開審理是例外。

例外情形,主要指當事人協議不開庭,協議公開。注意,開庭審理不等於公開審理,開庭審理是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仲裁庭,由仲裁員主持,當事人參與的審理方式,但不代表就公開,不公開就不允許他人旁聽、媒體報道。

仲裁,可以合議制,也可以獨任制。合議制,當事人各選一位,或各自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一位,第三位共選或委託主任選,第三位是首席,形不成多數意見,就首席說了算,也可以獨任,當事人共選,或委託主作選。

需要說明的是,仲裁員在開庭時,角色雖然和法官類似,但不是專職人員,可愛也非公職人員,他們平時的身份可能是律師、法學教授、會計師、技術專家等。他們的仲裁權力也不是來自國家賦予,而是當事人授予。

仲裁裁決作出後,就生效了,所謂一裁終局,當事人不服,沒有什麼上訴途徑,只能在六個月內,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但仲裁調解書不能申請撤銷(因為調解的前提,是在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地行的,不能出爾反爾,自己打自己的臉)。而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你得有足夠的事實、證據和理由才行,比如是否有仲裁協議、證據是否有假、是否超裁(比如人身關係、行政爭議是不能仲裁的)、是否程序違法等。

法院裁定撤銷仲裁後,當事人可以再達成新的仲裁協議,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糾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