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降低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市人民政府11月1日印发
《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以下简称“非道禁用区”)
该通告计划今年12月1日实施
有效期五年
划定区域
此次划定的非道禁用区范围为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张湾区柏林镇辖区为界,东部和北部以市区行政辖区为界,区域面积共计388平方公里。
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通告明确,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为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Ⅱ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不满足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中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反通告要求将予以处罚
通告指出,在我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应急抢修、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来源:十堰日报(记者周亚晖 特约记者叶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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