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末實繳社保是否有違法,可以申請雙倍賠償嗎?

用戶169014420530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2、人社部門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至於賠償幾倍這個問題,你最好前往當地社保部門或者撥打12333人社服務熱線!



清菜蘿蔔乾辣椒


樓主你好,用人單位沒有實繳社保,是否違法可以申請雙倍補償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但是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按照什麼樣的標準去給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沒有實繳社保,不屬於一個違法行為,但是屬於違規行為。

因為根據社保稅改的要求,從2019年各個地區都要逐步落實社保稅改的規定,那麼社保稅改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求企業單位按照自己員工的總數和員工本人的工資標準來實現社保的交費,所以說從社保稅改以後那麼逐步就要改變這樣的一個現狀,實際上這是一種違規行為,當然如果說沒有實繳的話,那麼實際上在稅務部門這邊就是通不過的。

如果稅務部門一旦發現出現漏繳或者不交社保的情形,那麼就按照偷稅漏稅的行為給予懲處,對於企業單位來說,可能會收到一筆罰單,對於企業單位也會承受一定的法律風險,所以說是得不償失的,那麼至於所說的雙倍補償應該來說是沒有的,因為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聽說過,由於沒有實繳社保,而給員工雙倍補償的一些先例。


社保小達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徵繳的方式實現。

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應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愛種花的HR


屬於違法,既違反社保管理辦法,也存在企業偷稅漏稅,但明顯對員工不利,不一定雙倍補償。

首先,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根據實際工資補繳;其次若企業不同意,可進一步申請賠償。


打醬油小強


這個肯定是違法的!可以到勞動部門去辦理手續,可以申請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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