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滿意度低 根源是業主維權難

□ 馬滌明

中消協11月5日發佈對全國36個城市148個住宅小區的物業調查報告,其中,物業服務綜合滿意度得分僅為62.59分,處於及格水平。其中,“保潔服務”處於不及格水平,得分僅為57.34分。因亂養寵物、無序停車、門禁失效、客服不作為等問題,秩序管理和客戶服務管理得分也相對較低,分別為59.35分和54.47分,同樣處於不及格水平。

在公眾印象中,小區物業服務情況普遍不理想,業主與物業間的矛盾問題多且頻發,早已見怪不怪。受調查小區物業服務綜合滿意度處於及格水平,得分實在是不低了。

這次中消協指出的問題,主要是前期物業事實壟斷、小區公共收益去向不明、小區保安形同虛設、安全設施損壞,等等。分析問題成因可以發現,主要原因一個是物業太強勢,甚至“反客為主”;另一個是相關制度政策或滯後,或有待完善。

以前期物業管理的壟斷問題來說,相關法規賦予了開發商對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的“絕對指定權”,物業公司當然要討好開發商了,兩家想不合謀都不行。很多開發商旗下本就有物業公司,然後是“自己指定自己”或“老子指定兒子”。如果換一種模式,在政府部門主持或監督下,對前期物業公開招標,同時設置一種包括業主參加的評價機制,以決定前期物業企業的去留,或許是避免壟斷或利益合謀的一種辦法。

理論上說,物業與業主之間是契約關係,但事實上,不論契約的設定還是履行,開發商與物業都佔據一定的主導地位。即便契約條款明擺在那兒,業主們仍很難有效制約物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業主們不喜歡的物業公司之所以轟不走,最大的問題是法律程序的門檻高,集齊半數以上業主表決,談何容易。而上法庭,則需要具備法人資格;業委會可以具有法人資格,但成立業委會仍需半數以上業主投票。

所有的問題都可歸結為一句話:鬆散的業主,導致了契約不彰,維權艱難。

因此,住宅小區管理作為社會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少不了政府和社區組織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而小區是否和諧、矛盾糾紛能否通過正常途徑依法依約解決,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公共管理水平的檢驗。小區和諧,業主與物業間契約的有效履行,目前來說,離不開相關部門的積極協調與有效監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