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在空白的保證合同上簽字視為放任相對方任意填寫,不免責

北京市浩天信和(濟南)律師事務所

高院:在空白的保證合同上簽字視為放任相對方任意填寫,不免責

裁判概述:

保證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保證合同空白項未要求先行予以填寫或拒絕簽名,視為保證人放任合同相對方任意填寫債權人和債務人名稱。保證人放棄閱讀主合同而直接在保證合同上簽名,說明保證人同意無論主合同約定任何內容、任何金額,保證人均願意承擔保證責任。

案情摘要:

1、強沃公司與雷沃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及附屬協議《產品經銷協議》,在既定的區域內,經銷雷沃公司的工程機械產品等。

2、為確保雷沃公司(甲方、債權方)與強沃公司(乙方、債務方)之間債權債務的順利履行,楊四平、張靜與甲方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範圍是強沃公司在履行與甲方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及其附屬協議(以下統稱為主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全部債務。

3、另查明,楊四平、張靜在《保證合同》簽字時,保證合同上的××及合作方名稱是空白的,且沒有見到《戰略合作協議》和《產品經銷協議》(即主合同)內容。

4、後強沃公司逾期未支付貨款,雷沃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爭議焦點:

1、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上簽名時保證合同上的××及合作方名稱為空白,保證人是否應基於該事實而免責?

2、保證人能否因沒有見到主合同(《戰略合作協議》和《產品經銷協議》)而免責?

法院觀點:

爭議焦點1、法院認為,即使保證人在簽名時保證合同上的××及合作方名稱是空白的,保證人在簽名時也應該看到該空白,並且有權要求對該空白先行予以填寫或拒絕簽名。保證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要求對該空白先行予以填寫或拒絕簽名,屬於保證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置,表明保證人放任合同相對方任意填寫債權人和債務人名稱。因此,一審判決認為即使保證人在簽名時保證合同上的××及合作方名稱空白,也應視為其對保證事項的無限授權,並由其對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正確的。

爭議焦點2、法院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擔保範圍,是經銷商在履行與甲方(××)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及其附屬協議(以下簡稱主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全部債務。保證合同已經指出了所擔保的主合同是經銷商在履行與甲方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及其附屬協議,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上簽名之前,有權要求閱讀該《戰略合作協議》及其附屬協議,要求瞭解該《戰略合作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各方合同主體以及合同總價款、付款條件、方式和期限等合同內容。保證人已經同意在沒有閱讀該《戰略合作協議》及其附屬協議而直接在保證合同上簽名,說明保證人同意無論《戰略合作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約定任何內容、任何金額,保證人均願意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保證人沒有閱讀該《戰略合作協議》及其附屬協議,不是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案例索引:

(2017)魯民終1239號

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 保證的方式;

(四) 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 保證的期間;

(六)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實務建議:

本案例中,山東省高院強勢定論:當事人事前存在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不能成為事後抗辯理由。警醒當事人參與經濟活動時,應當對自己負責。同時,債權人通過該案例也應當有所反思:應規範合同填寫,避免不必要的訴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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