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佔公私財產、非法拘禁……呼市38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強佔公私財產、非法拘禁……呼市38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新京報快訊 據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11月8日上午9:30,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對莫日根等3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莫日根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9項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董峰等6名被告人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被判處25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一般參加者被判處7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04年起被告人莫日根在監管場所服刑期間,廣泛結交和接納前科劣跡人員。2008年出獄後,莫日根拉攏刑滿釋放人員,通過綁架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資金。2010年,為索要債務,莫日根糾結韓某某等人毆打、恐嚇、非法拘禁高某某等3名被害人;為發展壯大,莫日根通過非法手段控制呼和浩特冬泳協會,並相繼成立內蒙古晟皓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慶禎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此為依託,豢養組織成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詐騙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

强占公私财产、非法拘禁……呼市3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莫日根為首的團伙,人數較多,有明確的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莫日根強佔公私財產分配給組織成員使用,侵吞集體資產,在當地已形成非法控制的局面,並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呼和浩特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認定該犯罪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作出判決。

原標題:莫日根等38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審宣判,主犯獲刑無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