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者轉讓,個別組員不同意,怎麼辦?

尹靈忠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徵詢村民意見只是徵地的程序之一,並不是村民不同意就可以拒絕徵收。

第一步:發佈擬徵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範圍內(如果系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發佈徵地通告,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

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第二步:徵詢村民意見,並組織聽證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以上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委託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或者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定“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徵用土地公告的內容:

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步: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步: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八步: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並公告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後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縣政府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應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步:落實徵地補償、安置資金(包括社保金)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以及社保費等各項費用。

第十步:實施補償安置方案並交付土地

按規定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A道法v自然A


若是土地徵收,個別群眾不同意,不影響徵收工作的實施,因土地徵收是法定程序,少數必須服從多數,且具有強制性。

若是土地轉讓,必須充分尊重群眾自願,且不得強制實施,但可以通過個別做工作、多次協商的方式,達成轉讓的一致意見。對極個別確實不願意轉讓的,其土地仍由其繼續使用耕種。

作為在鄉鎮工作多年的“鄉杆杆”,特結合自己所從事過的徵地工作和土地流轉工作實際,給出的答案。下面,就簡要說說相關情況。

第一,土地徵收是法定行為,相關程序已全部走到位後才會正式實施徵收行為。

對於徵收補償方案,各地都有一定的標準,大多也是反映論證可以執行、群眾接受度也較高的標準,這也是不少群眾盼徵地的主要原因。當然,對於徵地補償標準,也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人員同意,就是被徵地社內部的土地補償資金(集體收益)也是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並通過分配方案進行處理。在筆者當地具體實施徵地的過程中,強制徵收的情況很少,主要是未徵收其土地的群眾意見還比較大。

第二,土地轉讓不具有強制性,不管是宅基地的退出轉讓,還是承包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讓,都必須充分尊重群眾意願。

自願原則是宅基地的退出轉讓、承包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讓必須堅持的最基本的原則,群眾願意才還進入下一步,特別是宅基地的退出轉讓更需充分尊重群眾意願。筆者這裡,宅基地退出轉讓的矛盾糾紛相對較少,就是充分尊重了群眾的意願。至於承包地的租賃轉讓,也需尊重群眾意願,對極個別確實做不通工作、不願租賃轉讓的,就保留成“插花地”。但由於群眾本身種地的人不多,且土地流轉金相對較高,絕大部分都願意流轉。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提問的話意有點含糊其辭。其中的“徵收”(在這裡應該叫做徵用)。一般是指國家徵用,比如修路,或國家建設重要基礎設施的用地。在這一塊,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是有權隨時徵用的,這在土地法裡有明確條文,必須無條件執行。徵用之後所得到的補償款,本著誰失地補償誰的原則,一般應直補到失地農戶,而且必須張榜公示。

再說”轉讓”。轉讓也叫流轉,應本著農戶自情自願的原則,集體組織的村或組,只有牽線搭橋,引導協調的責任,而不得有逼迫利誘農戶強行轉讓的特權。

土地的徵用是國家行為,而土地的轉讓只是地方政府(也只是引導協調)和農戶自己的行為。

提問者所說的個別農戶不同意,是國家土地徵用不同意,還是鄉、村、組的主導的土地流轉不同意?如果是前者,那沒有商量,個人利益必須服從國家利益;如果是後者,農戶也不用太較真,如果與我有利互利雙贏,比種地收益好,轉讓何曾不是一件兩全其美的好事?如果大家都同意了,也得了解清楚接轉土地方的用途及目的,保證不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的傷害。同時在村集體的主導下寫清轉讓合同細則,明確雙方責任與義務,轉讓年限,起止時間,交款日期,違約責任等等。


王建錄


伴隨著城鄉經濟飛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日益旺盛,徵地糾紛也層出不窮,這裡面有眾多的原因,秦楠在這裡只從法律允許和爭議處理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第一,什麼是土地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再簡單的解釋一下——徵地就是國家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為國有的行為。

第二,徵地的程序

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簡單明瞭的說明了徵地是公開公示透明的行為。要保障被徵收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糾紛如何處理

如果在徵地的過程中,發生因為補償不能達成一致,政策不能統一執行等等糾紛,可以採用以下處理辦法。

(1)協調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即"協商調解",屬於非訴訟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協調的具體步驟沒有特別規定,由主持協調的政府裁量確定。"協調"程序簡便靈活,如能夠解決爭議,與訴訟相比,則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這個目前是使用最多的手段。


(2)裁決 如對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不成的,則由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裁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裡的"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裁決程序如何進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這個難度比較大。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除了"補償標準"外,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其他內容提出異議。但是,即使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出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也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這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樣,沒有特殊性。


秦楠看三農


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分析瞭解這些村民不願意流轉的具體原因,再對症下藥:

一種是村民對自己的責任田感情確實深,捨不得流轉,這種情況村幹部可以從農村的發展趨勢和種地的成本和效益以及家庭勞動負擔方面入手做工作。

二種是擔心流轉以後收益無法保障而不流轉的。這種情況村幹部可以從國家政策,規範完善流轉合同等層面做好解釋,打消其顧慮。

三種情況是村民與村裡或者是村幹部有私人恩怨,故意給村裡製造難題不流轉,這種情況要在藉機解決矛盾的同時發動熱心群眾幫忙一起做工作。

四是對確實不流轉的戶,只能尊重其想法,讓其自己經營,而隨著土地流轉好處的逐步顯現,這些村民會為自己今天的固執而後悔的。


鄉間孺子牛


伴隨著城鄉經濟飛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日益旺盛,徵地糾紛也層出不窮,這裡面有眾多的原因,秦楠在這裡只從法律允許和爭議處理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第一,什麼是土地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再簡單的解釋一下——徵地就是國家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為國有的行為。

第二,徵地的程序

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簡單明瞭的說明了徵地是公開公示透明的行為。要保障被徵收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糾紛如何處理

如果在徵地的過程中,發生因為補償不能達成一致,政策不能統一執行等等糾紛,可以採用以下處理辦法。

(1)協調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即"協商調解",屬於非訴訟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協調的具體步驟沒有特別規定,由主持協調的政府裁量確定。"協調"程序簡便靈活,如能夠解決爭議,與訴訟相比,則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這個目前是使用最多的手段。

(2)裁決 如對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不成的,則由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裁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裡的"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裁決程序如何進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這個難度比較大。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除了"補償標準"外,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其他內容提出異議。但是,即使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出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也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這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樣,沒有特殊性。


豫N小孟


所提問題有兩種情況。1、個人己承包的土地。2、個人承包之外,餘下的村集體土地。

如屬第1個,村集體徵收,個人不同意,只有繼續協商,不能強制。或增加徵收補償款試一試。

如屬第2個,只要通過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可以徵收,少數服從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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