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溪一教職工在學校拿著工資,卻頻頻到其他單位入職玩“碰瓷”

瀘州納溪人蒲某某本是一名在編教職工,卻幹起了“碰瓷”的營生。3年多入職11次,最短幹了7天,最長不到一年。近日,他將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而這家公司也將他告上了法庭……

一紙訴訟,牽出一個慣犯

事情從2018年8月說起。

當年8月23日,蒲某某向龍馬潭法院狀告瀘州市海浪廣告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提出要求廣告公司支付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雙倍工資、補償金等6項訴訟請求,共計21307元。事實和理由是:應聘時口頭約定上班時間是早上7:40,後來改成7:20,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社會保險。

兩天後,海浪廣告公司就同一事項,也向龍馬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海浪廣告公司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理由是:蒲某某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除此而外,公司訴訟代理人朱楊律師還道出一個重要信息:蒲某某是納溪某中心小學在編員工;且存在“惡意入職”行為,入職並不是為了工作,而是為獲取不法經濟目的。

“從應聘開始還未入職,就用手機對入職過程、工作情況、與同事的日常相處等進行錄音錄像,非法收集所謂證據,這不是一個正常勞動者應該做的事情。”朱楊說,從2015年起,蒲某某多次進行“勞動碰瓷”,是一個“慣犯”。

納溪一教職工在學校拿著工資,卻頻頻到其他單位入職玩“碰瓷”

入職11次,最長不到1年

一位在編教職工,真的會去“碰瓷”?

2018年1月,蒲某某到瀘州市海浪廣告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應聘駕駛員。經雙方口頭達成協議後,蒲某某開始上班。工作期間,蒲某某因上班時間打瞌睡被處罰,公司將他從送貨部轉到製作部工作。蒲某某認為公司調整工作崗位,工資將會減少,並且新崗位會影響其身體健康。於是,2018年4月15日,他主動提出離職,結算工資後離開。

離職後,蒲某某便向龍馬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海浪廣告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只支持了雙倍工資差額5583元請求,駁回了其他申請。

蒲某某和海浪廣告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這才雙雙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經查明——

蒲某某是納溪某鎮中心小學在編教職工。2004年,經檢查鑑定,他患有不宜從事教育教學相關工作的疾病,於是回家治療、休養,生病期間工資照發。

他與學校最近一次聘用合同,籤於2017年8月1日,約定的服務期為5年。此後,蒲某某一直在學校領工資至今,2018年9月實發工資為5678.50元;且學校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蒲某某從2015年開始頻繁地在多家民營企業應聘工作,工作時間短則幾日,長則數月,且從應聘、入職新單位開始,便使用手機等設備對入職過程、工作情況、與同事的日常相處等進行錄音錄像,離職後均以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理由,多次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加班工資等。

短短几年,蒲某某先後11次入職。這還是有據可查的次數。

工作才7天,要求月工資上漲1800元

他是如何走上“碰瓷”道路的?

從海浪廣告公司離職後,蒲某某又到西南商貿城某電器商店任職。2018年6月21日,他應聘到該商店做駕駛員。才工作7天,便辭了職。並隨即將該商店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延時加班費、週末加班費。受理案件的,也是龍馬潭法院。

法庭上,商店老闆說:“才來幹7天時間,就提出工資要從原來談的3200漲到5000元一個月,我們付不起這麼高的工資只有叫他離開。”

此案經法庭調解,電器老闆當庭支付了300元后結案。

此案雖結,事卻未完。

“短期內因為相似的理由頻頻向法院起訴不同單位,並且每次在庭上出示的證據全是錄音和視頻,沒有任何書證……”

蒲某某成功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法官調出近年來的裁判文書發現,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理由,蒲某某先後11次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這其中還不包括有些未通過司法程序,雙方私下就達成賠償協議的情況。

敗訴不服判決,上訴被駁回

龍馬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蒲某某在海浪廣告公司應聘時未如實告知自己系其他單位在編職工的事實,且明知學校已經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廣告公司不能重複繳納,仍然以此為由主張廣告公司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的經濟補償金。且蒲某某近年來,頻繁在多個單位入職、辭職,工作時間均較短,從入職第一天起就採用私自錄音、錄像的方式,選擇性固定證據,在離職後均以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為由提起仲裁或訴訟獲取相應經濟利益,有違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遂依法駁回蒲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蒲某某不服,提起上訴。瀘州中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川江都市報記者 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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