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突發疾病身亡,公司拒付工亡補助金,法院:賠60萬

關於社保,相信大家一定都不陌生,它從方方面面保障著我們的生活。

但這個國家強制性要求配置的保障,在實際生活中,仍有不少用人單位打著“擦邊球”——以各種手段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特別是一些中小微企業和私營企業。

有些是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有些則是員工自己為了獲得折現不願意繳納。

那麼,如果員工自願不交社保,違法嗎?用人單位真能佔到便宜嗎?

今天,管家就給大家分享一個男子工作期間突發疾病身亡,公司以男子簽署的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拒絕支付工亡補助金,最後被法院勒令賠償的特殊案例。

01 案例詳情

2015年4月,外省來滬從業者王某(化名)在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上海人社局於5月出具認定工傷認定書,認定王某死亡視同於工傷。

但當王某的妻子向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領工傷待遇時,卻被告知不符合領取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及喪葬金的條件。

員工突發疾病身亡,公司拒付工亡補助金,法院:賠60萬

該中心出具辦理情況回執,認定這筆費用應由未為王某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奧*公司)負責。

奧*公司以王某本人簽署不願意繳納社保費聲明為由,不願支付該筆費用,並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複議。

然而複議決定維持辦理情況回執,奧*公司後又兩次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均以駁回,維持原判:裁決奧*公司需支付王某家人一次性工傷補助金576880元,喪葬補助金32706元。

02 案例分析

為什麼領取這筆工傷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如此麻煩呢?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喪葬補助金是否合理呢?

按照法律規定,該類工傷事故應由工傷保險進行賠付。而通過單位提供的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來看,王某以自己個人購買社會保險為由,放棄了公司為其繳納“五險一金”,其後果應由自己負責。

但在實際判決中,根據規定,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因此,員工簽訂的放棄社保聲明,無論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均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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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本案中,王某雖然自願簽訂了放棄社保聲明,但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勞動者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是無權放棄的。該聲明違反法律規定,自然是無效的。

而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相關規定,應當為員工參加社保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來承擔員工的醫療費用並給予員工賠償。

奧*公司未依法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現王某發生工傷,理應由奧*公司承擔公司補助金等費用。法院最終判定奧*公司承擔補助金費用,賠付王某家人60萬餘元。

03 管家提醒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無法規避。與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的行為更像是“自作聰明”,不但不具備法律效力,還會面臨如下法律風險:

①勞動用工風險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可以看出,如果不依法繳納社保,用人單位隨時都面臨經濟損失和人才流失,怎麼讓自己的企業穩定發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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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工傷賠償加重風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因此,無論員工是否參保,當發生工傷後都會得到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那麼該費用將由企業全部負責,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風險。

③行政處罰

如果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1、逾期不繳納的,將會加收滯納金,數額未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2、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除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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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是無法逃避的。

雖說可能會有一定的經濟負擔,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風險規避的作用。

像這次案例中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發生工傷就得承擔全額的工傷理賠責任60萬餘元。

因此,無論企業還是個人,都別為眼前的一些蠅頭小利,忽略了未來的風險,將眼光放長遠,才能有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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