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214万最后只需还3.2万,咋回事儿?

作者 | 槐城 江蕊

前些日子一则新闻报道上了热搜,乐视控股集团创始人贾跃亭近日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以解决个人债务问题。

提到破产,大家第一反应都是“企业破产”“公司破产”,“自然人破产”大家可能还没听说过。

中央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带来的自然人连带保证债务的问题。虽然我国还没有出台《个人破产法》,但是已经有法院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先来看一下全国首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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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担保人没钱还债

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某公司持股1%(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

此外,蔡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妻子每月收入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花费巨大,其孩子在读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

根据债务人申请

启动“个人破产”程序

法院根据蔡某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

在会议上,蔡某宣读《承诺书》,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没有其他财产。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清偿债务,即向债权人偿还3.2万元,在18个月内清偿。

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法院最终对蔡某发布行为限制令,并终结此次执行。

负债214万最后只需还3.2万,咋回事儿?

该案件看似启动的是破产程序,但是实际上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但是不论怎样,法院最终都给了债务人一条“活路”。

浙江省温州市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试点,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来,温州法院系统已对19件案件启动清理程序。可见,目前已经出现“个人破产”的趋势,根据《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来我国可能也会出台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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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虽然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恶意逃债,但是也有些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身为债务人,如果确实没钱还,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争取等有收入的时候再还款。如果将来我国全面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申请破产时,向债权人做出承诺或保证,承诺在结案之日起几年内如果收入达多少,会从中再支付一定比例给债权人。

2、身为债权人,在债务人确无偿债能力时,如果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可以综合考虑和解方案后决定是否接受。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进入执行阶段后,因为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


适用法律:

1、《民事诉讼法》

第25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9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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