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村幹部挪用扶貧資金12餘萬元 當事人當庭認罪悔罪

2019年11月4日,由旬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樊某某挪用公款案在旬陽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

被告人樊某某原任某村黨支部書記、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會長,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扶貧資金12餘萬元。案件受理後,經過承辦檢察官釋法說理,樊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退還涉案扶貧資金。

經審查認定,範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遂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充分告知樊某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後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該案提起公訴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自全面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來,旬陽縣人民檢察院積極探索,勇於實踐,該案的依法起訴是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全面打贏脫貧攻堅的有機結合,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的體現。(通訊員:嚴國舉)

(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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