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是如何救濟貧民的?從宋朝入手來談談

宋朝(960年2月4日―1279年3月19日)

是中國歷史上的封建王朝之一,根據首都及疆域的變遷可再分為北宋與南宋,合稱兩宋,宋朝在歷史上共存在319年

中國許多歷史學家鄧廣銘和漆俠都認為宋朝是中國古代歷史上商品經濟最繁榮的朝代,唐宋八大家中有六位出自宋朝,宋代儒學復興社會上尊師重道之風盛行,科學技術得到發展,四大發明也在宋朝得到改良,皇帝與言官在朝堂之上共商國家大事,政治風氣清明,終宋一代沒有嚴重的宦官干政和地方割據,兵變、民變的次數和規模在中國歷史是也相對較少。今天,我將從多個社會主體的角度方面來談談宋朝對貧民的日常救濟。

古代是如何救濟貧民的?從宋朝入手來談談

(一)宋朝福利政策的產生

宋朝社會經濟發生了歷史性的大變革:原來旨在保證“耕者有其田”的均田制被“田制不立”、“不抑兼併”的土地自由市場所代替,農莊經濟下的封建地主與農民的人身依附關係也被租佃制所取代,國家允許人民在管轄範圍之內自由流動,商人地位大大提高,商業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

而隨著商業的展開,城市的繁華,人口的流動,貧富差距也開始出現明顯分化的現象,乃至產生出一個龐大的貧困群體。這個群體不僅隱藏在鄉村之中,而且也流浪在城市街頭,儼然成為了一個擺在宋代統治者面前的棘手難題。這個時候,出於穩定朝政與改善民生的需要,建立一個全方面覆蓋貧困人口的“生老病死”國家救濟福利體系,就顯得尤為迫切。

正是在這樣兼具精神層面的價值追求與外社會迫切需要

,宋朝完備的國家福利制度應運而生。而說起國家福利這種制度,在中國出現的時間其實很早,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不過在宋代之前,歷朝歷代的國家福利政策多為臨時性救濟,帶有備荒賑災的性質,並未真正實現制度的體系化。

古代是如何救濟貧民的?從宋朝入手來談談

而宋代則建立起了一套覆蓋面極廣的福利救濟體系,覆蓋了國民“生有所育、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死有所葬”等各個層面,可謂是一套包含叢搖籃至墳墓的一切救濟措施。

(二)宋朝對兒童的福利政策

宋朝福利機制的運作大致可以生老病死為序。首先說宋代“生”的福利,該福利大致可以被分為補救性救濟與預防性救濟這兩種。預防性救濟是指國家在發現一些貧困家庭婦女懷孕之後,給她們提供一些基本生活補貼,以免那些生活困難的家庭因養不起孩子而溺嬰、棄嬰。

補救性救濟則是指國家通過財政支出設立相應的福利機構來收養、賑濟棄嬰與孤兒。北宋時期,主要由綜合性福利機構如“福田院”

來負責救濟國都汴梁的貧困幼兒,由“廣惠倉”負責賑濟各地方州縣無法生存的幼兒。

古代是如何救濟貧民的?從宋朝入手來談談

從哲宗朝開始,朝廷在全國施行“居養法”,並在各地設立“居養院”,來收養那些無法養活自己的貧民,還有那些被父母遺棄的嬰兒、也一併被會送入附近的居養院進行養育,居養院對年齡較小的嬰幼兒,通常會

“僱人乳養”,對那些年齡稍大一點的兒童,則會“令其入小學聽讀”。

(三)宋朝對老人的救濟

宋代收養貧困老人的福利機構也包括綜合性機構與專門的養老福利機構,如“安老坊”、“安懷坊”、“安濟院”等機構,都是專職收養“老而無歸”一類人的養老院,同時,像“福田院”、“居養院”、“養濟院”等一類綜合性福利機構也可以收養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殘疾人士、貧困人口等。

宋朝律法規定,年齡達60歲的老人可享有進入政府福利機構養老的權利,國家一般會給他們每人每天一升米與10文錢的補助金額。對80歲以上的老人,政府還會給予額外補助,90歲以上老人每日另有醬菜錢20文,還會在夏天給布衣,冬季給棉衣

古代是如何救濟貧民的?從宋朝入手來談談

(四)宋朝對貧苦病人的救濟

宋代收養、治療孤苦貧困病人的專門機構主要是“安濟坊”,這是歷史上最早的福利醫院。此外,宋代由於商業往來密切,人口流動頻繁,常常有旅人在旅途中患病但無處救治最終死於非命,宋政府因此又設立了專門收治患病旅客的機構——“安樂廬”

政府還要求旅店,如發現旅人患病,不得將其趕走,而應請附近的大夫為其治療,然後報告官府,來報銷相應的醫藥費醫藥費

古代是如何救濟貧民的?從宋朝入手來談談

(五)宋朝對流浪乞丐的救助

如果你曾有幸近距離觀察過《清明上河圖》,那麼便可以在畫中的城門外找到三個貧民在乞討,坐在地上乞討的那個似乎是殘疾人,另一個是孩童,還有一個是位老婦人,這三個人可謂相當具有代表性。鑑於宋代商品經濟發達,人民貧富差距懸殊,人口流動加劇,城市裡出現大量流浪乞丐,其實並不是什麼值得讓人驚訝的的事情

《清明上河圖》表現的是北宋汴梁城清明時節的繁華市井風情,這時天氣已開始轉暖,城市中的流浪乞丐已經沒有了被凍死的擔憂。如果時間再往前推上三四個月,寒冬臘月,京都汴梁大雪漫漫,這時候,按照宋代的法律,國家設立的那些相應的福利救濟機構便有義務收養、賑濟這些流浪乞丐

,以免他們在嚴寒中飢寒交迫,無法撐過寒冬最後橫死街頭

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年),朝廷頒發了“惠養乞丐法”,並於第二年開始實行。惠養乞丐法對惠養界定範圍相當寬泛,但凡不能自給自足之人,均被列入“惠養”的範圍。到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宋廷又頒行“居養法”,居養法對居養範圍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古代是如何救濟貧民的?從宋朝入手來談談

惠養乞丐法與居養法二種救助方法共同構建了宋代政府在寒冬時期救濟流浪乞丐的福利政策體系,前者是由政府動用國家財政資金撥款給流浪乞丐發放米錢,後者是由國家福利機構收留安置那些無處棲身的流浪乞丐。

政府通常會從農曆十一月初開始賑濟或收養那些無家可歸的乞丐,直至明年二月底將其遣散,最晚在三月底結束賑濟活動。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出現天氣異常嚴寒,或當年新糧未熟,亦或被救濟者生病未愈等情況,政府也會依據具體情況來相應延長救濟的時間

(六)結語

在宋朝的福利救助體系中,無論是對婦女兒童的幫助撫育,還是對老弱病殘的呵護照顧,亦或是對無家可歸的流浪乞討

人員的安置處理,均體現出了宋朝統治者作為統治階級對社會底層貧民的在意與關懷。這或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佐證宋朝商業極度繁榮與社會風氣的互信與和諧。

參考文獻:

《宋史》、

《重新發現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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