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严格更细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86条。

《条例》是对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落实与细化,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为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及依据。

更严格更细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下面,我们就对《条例》中的

重点条款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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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了食品企业及其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首次确认了食品安全要责任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除了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同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也将有效促进企业合法合规、诚信自律,倒逼食品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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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

《条例》明确要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并应公开供公众查阅,有利于纠正部分企业滥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行为。

《条例》首次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这将大大方便了企业的标准执行及转换行为,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及处罚。

《条例》确定了通用标准在进口食品过程中的地位,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这将为更多境外食品进口提供依据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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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食品”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定义

《条例》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对产品广告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条例》对食品企业的产品广告宣传行为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等要求是对现行法规要求的有力补充,明确了企业行为准则,为纠正类似违法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并在罚则中对此类主观故意行为进行了更加明确及严格的要求,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将违法企业的法人、相关负责人等纳入处罚范围。

同时,《条例》明确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

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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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特殊食品的销售管理

《条例》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并要求“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此举将进一步加强经营企业的分区销售管理,有效避免了不良企业利用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保健食品等行为,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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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罚则内容进行了细化说明

鉴于食品安全法中“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挑战,《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首次提出了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要求。

《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及量化,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等六类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情况,并要求“应当依法从重从严”进行罚款。

根据“责任到人”的要求,《条例》明确了对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等进行处罚的情形,加大了对“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作为一种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除了按照食品安全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将对相关人员处以年收入1-10倍的罚款。

详情请参考: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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