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000餘萬!廣西東投集團原董事長張錦華一審獲刑……

2019年10月31日,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對廣西東投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防城港市東灣交通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廣西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原調研員張錦華及其弟弟張子華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

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錦華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百萬元;

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子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繼續追繳被告人張錦華違法所得868.5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張錦華、張子華違法所得50萬元。


受賄1000餘萬!廣西東投集團原董事長張錦華一審獲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9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張錦華利用擔任東灣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東投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郭某某、韋某某等16人在項目招投標、項目施工、資金週轉和工程款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在廣西南寧市、防城港市港口區等地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1018.5萬元。

期間, 被告人張子華在被告人張錦華的授權下,作為中間人代收他人現金50萬元,為他人在工程項目上謀取利益。案件調查期間,被告人張錦華的家屬代其向防城港市監察委員會退繳違法所得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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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錦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子華明知被告人張錦華收受他人賄賂款而代為收受,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在共同受賄50萬元的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張錦華利用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的好處費,為他人謀求利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處罰;被告人張子華在被告人張錦華授權下作為中介代收他人送的好處費,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錦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當庭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錦華少部分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張錦華、張子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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