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業主要求公佈18萬經費使用明細,卻被業主委員會拒絕?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選舉產生

並代表業主的利益

但是東莞某個小區的業主委員會

卻與部分業主之間發生了衝突

甚至鬧到了法院

究竟怎麼回事呢?

案情

奇!業主要求公佈18萬經費使用明細,卻被業主委員會拒絕?

據瞭解,東莞某小區內劉某等15位業主以業委會未公佈18萬元經費的使用情況,侵佔業主利益,要求業委會公佈辦公經費的收支明細。對此,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為了保障業主的知情權,支持了業主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間,東莞某小區物業公司共計向該小區業委會撥付辦公經費180000元。劉某等15位業主主張,該筆辦公經費沒有經過任何公示,侵害了業主的權利。

業委會對此予以否認,提交了公告欄照片、微信群聊截圖,主張已經將財務賬目在業主之家及公告欄予以公示。其中,公告欄照片較為模糊,無法清晰辨照片內容。一審法院支持了劉某等15位業主的訴請。

業委會不服一審判決,以其已經進行了公示,且一審法院判決公示的方式不合理,超出業主的訴訟請求範圍為由,提起上訴。

裁判

業委會應訴證據不充分,須公示明細7日以上

奇!業主要求公佈18萬經費使用明細,卻被業主委員會拒絕?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等15位業主要求業委會公示已收取180000元辦公經費的收支明細,符合法律規定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如一審法院所述,業委會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經公示了收支明細。為了保障業主的知情權,業委會有義務將相關收支明細進行公示。此外,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明確了公示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未超出訴請範圍,並對此予以確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奇!業主要求公佈18萬經費使用明細,卻被業主委員會拒絕?

說法

辦公經費依法依約皆應公示

奇!業主要求公佈18萬經費使用明細,卻被業主委員會拒絕?

業委會辦公經費來源於業主共有收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佈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這也是小區業主對業委會辦公經費收支明細享有知情權的依據。

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情況下,當事人的約定具有約束力。有的小區制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業委會需要公佈辦公經費等義務。如果業委會未按照約定公示辦公經費,則業主可以要求業委會履行約定義務,業委會仍怠於履行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保護權利。

熟話說,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如果業主委員會能夠合法合理支出辦公經費,大可不必擔心業主來“查賬”了。

奇!業主要求公佈18萬經費使用明細,卻被業主委員會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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