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法律法規》考點提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考點1、證券經營機構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的基本原則★

① 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

② 勤勉盡責原則;

③ 客觀性原則;

④ 有效性原則;

⑤ 差異性原則。

考點2、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瞭解的投資者信息

① 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範圍等基本信息;

② 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③ 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④ 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⑤ 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⑥ 誠信記錄;

⑦ 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⑧ 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准入要求相關信息;

⑨ 其他必要信息。

考點3、普通投資者享有特別保護的規定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於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考點4、專業投資者的範圍★★

(1)第一類專業投資者

① 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

② 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

③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QFII,RQFII。

(2)第二類專業投資者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① 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

② 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

③ 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前述第一類專業投資者中第一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3)第三類屬於普通投資者自願申請轉化的專業投資者。

考點5、確定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

① 財務狀況;② 投資知識;③ 投資經驗;④ 投資目標;⑤ 風險偏好;⑥ 其他信息。

考點6、經營機構在投資者堅持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承受能力的產品時的職責

應該做到兩點:

(1)確認投資者是否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

(2)以書面形式進行特別風險警示。

考點7、經營機構需進行現場錄音錄像留痕的要求

在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經營機構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意見以及普通投資者履行信息告知義務這四種情形下,經營機構:

① 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的,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

② 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考點8、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

① 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② 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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