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創造共同價值,成為“百年老店”?

創造共同價值,充分反映了企業對客戶、股東、員工和社會的態度與責任,是建設責任企業、和諧團隊的清晰表達。

客戶是企業價值創造的源泉。企業的一切經營管理活動,都要圍繞為客戶提供更優的服務方案,為客戶提供省時、省力、省心、增值的服務,贏得客戶的信任,培育客戶的忠誠。

股東是企業的投資者和委託人,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堅實後盾。建立完善的投資者關係管理機制,準確充分地披露信息,維護股東持續長遠的利益,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是企業應盡的職責。

員工是企業服務的承載者和服務價值的創造者。優秀的員工支撐著企業的共同事業。企業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為員工創建良好的個人發展環境,使員工伴隨著企業的成長而成長。

社會是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土壤。全體員工必須樹立“企業公民”意識,堅持依法合規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實現企業與社會的共同繁榮。

企業只有創造共同價值,才有希望走的更遠,做“百年老店”。前天發佈的一則公告引起了企業管理者的關注。

前天,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發佈公告(2019)遼0105執2806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即“老賴”。

事件經過:案外人瀋陽金星鐵合金製造有限公司向交通銀行瀋陽分行國外業務部借款,將坐落於皇姑區長江街9號(現為皇姑區長江南街205號,以下簡稱鎢鉬大廈)第2、3、5、6、14、15、20、21層及裙樓(橫軸4-7軸,縱軸D-F軸)進行了在建工程抵押。因瀋陽金星鐵合金製造有限公司到期未償還貸款,被告將之訴至法院。2004年5月20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瀋陽金星鐵合金製造有限公司給付交行遼寧省分行本金2860萬元及利息並確定交行遼寧省分行對鎢鉬大廈5、6、14、15層的抵押物可以變賣清償債權。同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瀋陽金星鐵合金製造有限公司給付交行遼寧省分行本金1420萬元及利息並確定交行遼寧省分行對鎢鉬大廈2、3、20、21層及裙樓(橫軸4-7軸,縱軸D-F軸)的抵押物可以變賣清償債權。2004年6月7日,被告將上述判決下的債權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瀋陽辦事處。2009年8月13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瀋陽辦事處又將上述債權債權轉讓給瀋陽市皇姑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2009年8月,瀋陽市皇姑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再次將上述債權轉讓給原告。

2005年10月12日,交通銀行瀋陽分行名稱變更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2009年1月14日,變更為現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行。瀋陽鎢鉬集團公司於2006年8月30日更名為瀋陽東邦稀有金屬公司。

原告與案外人瀋陽東邦稀有金屬公司之間的收購協議糾紛,經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於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沈中民二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於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3)遼民一終字第00233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認定位於瀋陽市皇姑區長江南街205號的鎢鉬大廈債權及鎢鉬大廈均歸原告所有,瀋陽東邦稀有金屬公司協助原告辦理鎢鉬大廈更名過戶等相關手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法院認為,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而擔保物權因擔保物權得到實現而消滅。結合本案,原告作為債權的受讓人,也同時取得該債權的抵押權。而作為擔保物的鎢鉬大廈歸其所有即實現了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消滅。原告要求被告確認其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消滅,同時配合原告辦理相應抵押權註銷手續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行設定於瀋陽市皇姑區長江南街205號(原長江街9號)第2、3、5、6、14、15、20、21層及裙樓(橫軸4-7軸,縱軸D-F軸)的抵押權消滅;二、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行協助原告天津銀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辦理瀋陽市皇姑區長江南街205號(原長江街9號)第2層(抵押批覆文號:沈房建工程押字[2000]第124號);3層(抵押批覆文號:沈房建工程押字[2000]第125號);5、6、14、15(抵押批覆文號:沈房建工程押字[2000]第123號);20、21層及裙樓(橫軸4-7軸,縱軸D-F軸)(抵押批覆文號:沈房建工程押字[2000]第185號)房產註銷抵押登記。

“百年老店”交通銀行創始於1908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發鈔行之一。2019年7月,《財富》世界500強,交通銀行位列150位。企業如果不守法不守信,想成為“百年老店”,那就是東方夜譚黃粱美夢。

如何創造共同價值,成為“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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