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创造共同价值,成为“百年老店”?

创造共同价值,充分反映了企业对客户、股东、员工和社会的态度与责任,是建设责任企业、和谐团队的清晰表达。

客户是企业价值创造的源泉。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要围绕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服务方案,为客户提供省时、省力、省心、增值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培育客户的忠诚。

股东是企业的投资者和委托人,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坚实后盾。建立完善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准确充分地披露信息,维护股东持续长远的利益,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是企业应尽的职责。

员工是企业服务的承载者和服务价值的创造者。优秀的员工支撑着企业的共同事业。企业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为员工创建良好的个人发展环境,使员工伴随着企业的成长而成长。

社会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全体员工必须树立“企业公民”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同繁荣。

企业只有创造共同价值,才有希望走的更远,做“百年老店”。前天发布的一则公告引起了企业管理者的关注。

前天,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2019)辽0105执2806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

事件经过:案外人沈阳金星铁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国外业务部借款,将坐落于皇姑区长江街9号(现为皇姑区长江南街205号,以下简称钨钼大厦)第2、3、5、6、14、15、20、21层及裙楼(横轴4-7轴,纵轴D-F轴)进行了在建工程抵押。因沈阳金星铁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被告将之诉至法院。2004年5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沈阳金星铁合金制造有限公司给付交行辽宁省分行本金2860万元及利息并确定交行辽宁省分行对钨钼大厦5、6、14、15层的抵押物可以变卖清偿债权。同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沈阳金星铁合金制造有限公司给付交行辽宁省分行本金1420万元及利息并确定交行辽宁省分行对钨钼大厦2、3、20、21层及裙楼(横轴4-7轴,纵轴D-F轴)的抵押物可以变卖清偿债权。2004年6月7日,被告将上述判决下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2009年8月1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债权转让给沈阳市皇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09年8月,沈阳市皇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再次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

2005年10月12日,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名称变更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2009年1月14日,变更为现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沈阳钨钼集团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更名为沈阳东邦稀有金属公司。

原告与案外人沈阳东邦稀有金属公司之间的收购协议纠纷,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沈中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认定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5号的钨钼大厦债权及钨钼大厦均归原告所有,沈阳东邦稀有金属公司协助原告办理钨钼大厦更名过户等相关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院认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而担保物权因担保物权得到实现而消灭。结合本案,原告作为债权的受让人,也同时取得该债权的抵押权。而作为担保物的钨钼大厦归其所有即实现了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消灭。原告要求被告确认其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权消灭,同时配合原告办理相应抵押权注销手续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设定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5号(原长江街9号)第2、3、5、6、14、15、20、21层及裙楼(横轴4-7轴,纵轴D-F轴)的抵押权消灭;二、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协助原告天津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5号(原长江街9号)第2层(抵押批复文号:沈房建工程押字[2000]第124号);3层(抵押批复文号:沈房建工程押字[2000]第125号);5、6、14、15(抵押批复文号:沈房建工程押字[2000]第123号);20、21层及裙楼(横轴4-7轴,纵轴D-F轴)(抵押批复文号:沈房建工程押字[2000]第185号)房产注销抵押登记。

“百年老店”交通银行创始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2019年7月,《财富》世界500强,交通银行位列150位。企业如果不守法不守信,想成为“百年老店”,那就是东方夜谭黄粱美梦。

如何创造共同价值,成为“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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