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監管新政發佈!提六方面監管要求

10月31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商業保理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加強監督管理、穩妥推進分類處置、嚴把市場準入關、壓實監管責任和優化營商環境等6個方面對全國商業保理行業提出了比較具體的監管要求。

有利於規範行業健康發展

從2018年4月起,制定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歸中國銀保監會。本次《通知》是自這三類機構劃歸銀保監會監管後首份公開發布的監管文件

《通知》指出,商業保理企業應主要經營商業保理業務,同時還可經營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與商業保理相關的諮詢服務。據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末,全國已註冊商業保理企業12081家,較2018、2019年年初分別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業註冊資金8487億元,較2018、2019年年初分別增加1117億元和457億元。

中國服務貿易協會商業保理專委會主任韓家平表示,《通知》既體現監管思路又符合行業實際,有利於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希望各地監管部門在文件執行過程中不忘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初心。

明確融資來源

商業保理公司需要圍繞著應收賬款有相應的融資結構,才能完成對企業的融資。本次《通知》明確了商業保理不得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

據悉,本次《通知》對商業保理企業作出限制性規定,明確不得有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不得與其他商業保理企業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等等。

在融資渠道上,商業保理企業可以向銀保監會監管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也可以通過股東借款、發行債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資。融資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

《通知》提出對商業保理企業的監督管理要求,具體為:商業保理受讓同一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50%;受讓以其關聯企業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40%;將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實現的保理融資款納入不良資產管理;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得低於融資保理業務期末餘額的1%;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據記者瞭解,《通知》對集中度、關聯交易、不良資產分類、撥備計提、槓桿比例等作出規範,主要是為了防範商業保理企業經營風險和外溢風險。

對於可能的風險,《通知》要求,商業保理企業應在下列事項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監管局報告。

嚴監管

某商業保理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原來許多政策都是指導性的,而且一些細節性的內容規定也沒有本次這麼細,再加上沒有監管部門檢查,因此,原來各省的商業保理公司落實情況也不一致。

本次《通知》明確了負責監管商業保理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局”)對商業保理企業進行相關檢查的要求

。作為監管部門,《通知》要求,各金融監管局要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繼續核查轄內商業保理企業的數量和風險底數,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其中,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 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企業。其中,“失聯”企業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無法取得聯繫;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月報。“空殼”企業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上一年度市場監管部門年度報告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監管月報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助力實體經濟

近年來,脫實向虛

成為我國金融體系中的最大痛點,相當一部分資金在虛擬經濟中空轉,融資難、融資貴成為困擾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頑瘴痼疾。商業保理作為重要的融資工具,此次《通知》中,銀保監會強調商業保理應當助力實體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

北京商業保理協會會長張國平對記者表示:“中國的商業保理自2012年開始試點以來,發展很快,為解決全國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融資作出了重要貢獻。但這些年的發展過程,確實也存在不少問題。一直以來,商業保理行業缺乏一個比較權威且約束力較強的行業管理法規,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行業的規範有序發展。這次銀保監會出臺《通知》,對全國商業保理行業提出了比較具體的監管要求,對廣大商業保理行業的健康發展來說是個重大利好。”

實習記者 樊融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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