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高額拆遷獎勵”?但還覺得補償不合理?你經歷過嗎?

想要“高額拆遷獎勵”?但還覺得補償不合理?你經歷過嗎?

在徵地拆遷中,徵收方常用的方法之一是向被徵收人許諾拆遷獎勵,聲稱只要被徵收人在補償協議上簽字,就能拿到一筆額外的拆遷獎勵,先來先得,數量有限。今天,我們就來分析一下,這些所謂的 “高額拆遷獎勵”到底是什麼?

想要“高額拆遷獎勵”?但還覺得補償不合理?你經歷過嗎?

相關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律師分析

法律之所以規定拆遷獎勵,是為了激發被徵收人的積極性,從而促進徵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此,法律賦予了市、縣級人民政府自主制定獎勵辦法的權力。

這一規定也在實踐中得到了落實,例如部分政府在公佈徵收決定和補償方案的同時會確定一個期限,並向廣大被徵收人公告稱,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並且按期搬遷,就能拿到一定的拆遷獎勵。法律規定的初衷是為了促進拆遷工作的進行,從法條規定來看,法律規定的獎勵只是房屋徵收補償中的一小部分,且一般數額不會太大,只是作為一種鼓勵措施,並不是房屋徵收補償的主體部分,這一規定並無不妥。

想要“高額拆遷獎勵”?但還覺得補償不合理?你經歷過嗎?

然而實踐中卻漸漸出現了一些違背法律初衷的現象,這就是“高額拆遷獎勵”。所謂“高額拆遷獎勵”是指拆遷獎勵高達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甚至超過房屋價值補償款本身。其實,這些所謂的“高額的拆遷獎勵”本就來源於當事人原本應得的合理補償,只是政府故意將房屋價值補償等補償款項強行變為所謂的“獎勵費”,希望通過這樣給被拆遷人造成一種心理壓力,迫使大家簽訂補償協議。

在徵地拆遷中,毫無疑問徵收方與被徵收方是處於不平等地位的,那麼對於被徵收人而言,面對這些高額拆遷獎勵,被徵收人應該怎麼應對呢?

首先,被徵收人應當瞭解房屋徵收補償款的基本構成,做到心中有數。根據《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針對經營性房屋),補助和獎勵四部分。其中,房屋價值補償是主體部分,根據法律規定,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其次,面對“高額拆遷獎勵”的迷惑,被徵收人一定要保持理智,千萬不要因為想多拿幾萬的拆遷獎勵,就急急忙忙的在補償安置協議上簽字,這樣極有可能喪失原本應該拿到的合理補償。

最後,被徵收人一定要有維權意識,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當政府給出的補償不公平、不合理時,務必要及時訴諸法律救濟!

想要“高額拆遷獎勵”?但還覺得補償不合理?你經歷過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