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思江
近日,莆田中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证人当庭进行虚假陈述作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 20000元的决定。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26日,在一审庭审,原告徐某爱与被告李某英对借贷纠纷有无还清欠款一事存在争议,李某英称,已叫蔡某洪替其还款5万元给徐某爱,而徐某爱称5万元是蔡某洪与自己的经济往来。
蔡某洪当庭作证称,被告李某英让其向原告徐某爱,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多次银行转账等,总共替被告李某英还款7万多。一审法院根据蔡某洪的证言并结合转账流水,认定蔡某洪代替李某英偿还讼争借款5万元,其他款项系蔡某洪与徐某爱之间的借贷往来。
2019年10月14日,法院通知蔡某洪于出庭作证,并当庭告知蔡某洪“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证言;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蔡某洪亦当庭签署保证书,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
庭审中,蔡某洪 仍然作证称其替李某英微信转账偿还5万元给徐某爱。
通过查看微信聊天记录得知,实际上,蔡某洪转账给徐某爱的5万元 是其自己与徐某爱的资金往来,并非代替李某英偿还讼争借款。
蔡某洪经法院告知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签署保证书后,仍然一再作伪证,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对蔡某洪罚款20000元,限于2019年11月15日前交纳。
据了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收到蔡某洪的复议申请,故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判决: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李某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徐某爱借款92168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李某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