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租金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租赁A公司房屋,租期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因我公司资金紧张,与A公司的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于租期结束再支付。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我公司2019年8月至12月计提了房屋租赁费用20万元。请问,对计提但未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未取得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解析: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二、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总结

上述问题中,企业发生的租赁费,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出租方A企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在2020年7月31日为承租方企业开具发票,所以承租方企业不属于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情形,即使在2020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租赁服务的发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租金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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