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租賃A公司房屋,租期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因我公司資金緊張,與A公司的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於租期結束再支付。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我公司2019年8月至12月計提了房屋租賃費用20萬元。請問,對計提但未支付的房屋租賃費用未取得發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解析:
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基本原則是權責發生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二、應取得而未取得合法的扣除憑證,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規定,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六條規定,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四、總結
上述問題中,企業發生的租賃費,根據合同約定應付租金的日期為2020年7月31日,出租方A企業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當在2020年7月31日為承租方企業開具發票,所以承租方企業不屬於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情形,即使在2020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租賃服務的發票,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的租金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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