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4天被抓獲,檢方認定其屬於自願認罪認罰

10月30日下午兩點四十分,在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庭審現場,當法警拿著一份認罪認罰具結書給被告人查看確認時,被告人王某點頭表示“這是我簽署的”。“簽署時是否有律師在場?”法官繼續問道。

“是。”被告人王某答。

在王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中,一連串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關的問答後,法官開始採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佈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公訴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訴。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庭予以採納……”大約8分鐘後,法官對王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進行當庭宣判,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緊接著,同樣適用速裁程序的韓某涉嫌盜竊罪一案開始進行審理。“被告人韓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渝北區檢察院檢察一部辦案檢察官張怡當庭宣讀檢察機關起訴書,對該案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

“《意見》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張怡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意見》出臺後,她反覆閱讀《意見》規定,嚴格按照《意見》辦理案件。“審判環節一般不會改變量刑建議的內容,這也給犯罪嫌疑人較為明確的刑罰預期。”張怡說。

下午三點四十分,庭審依然在繼續。法庭對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今年1月2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程某在家中容留陳某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海洛因,導致陳某死亡。2月1日,被告人程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其到案後供述了案件事實。

“程某辯護人認為陳某死因複雜,不排除陳某是因為其他疾病而引發的死亡,該案適用普通程序。因為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當簡化。”該案承辦人、渝北區檢察院兩江新區檢察室檢察官樊鵬飛告訴記者。

記者採訪瞭解到,被告人程某在犯罪後離開了現場,時隔4天被抓獲歸案後進行了如實供述,那麼,是否能夠認定程某屬於自願認罪認罰?

“被告人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自願與司法機關配合,不能因為被告人犯罪後離開了現場,有逃避追查的行為,就否定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並認罪認罰的態度。檢察機關應當保障其獲得從寬處理的權利,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樊鵬飛表示。

在法庭辯論環節,對於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建議的“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程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程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願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這些情節,酌情從輕處罰。

“首先,針對辯護人提出的酌情從輕處罰情節,公訴人均認可,也屬於今天庭審查明的案件事實,由於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訴人在給出量刑建議的同時,已經考量了上述情節。”樊鵬飛進行回應。

下午四點半左右,庭審結束。如何在量刑時拿捏好從寬尺度?“《意見》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樊鵬飛表示,在辦案過程中,一定會進一步將《意見》“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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