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鄂州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出臺,明確規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要求

鄂州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13號


鄂州市人民政府令

《鄂州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9月23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 11月16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海軍

2019年10月15日

鄂州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湖北省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城鎮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後經管道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接口至最終用戶計量結算水錶之間設施的總稱,包括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閥門、電控裝置、壓力容器、消毒設備、供水管道、安防設施、水質監測及遠程監控等設施。

第三條 城鎮二次供水應當遵循安全、衛生、節能、環保原則。

第四條 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是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成本核算。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檢測、監督工作。

住建、財政、公安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對其必要性進行技術論證,在保障水質和管網運行安全的前提下,選用經濟合理的二次供水方式。二次供水產品應滿足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用水的要求。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供水水壓標準(CJ/T316-2009《城鎮供水服務》6.2節中規定,供水管網末梢壓力不應低於0.14MPa)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且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確保水壓達標;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

第七條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城鎮供水企業,進行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並徵求城鎮供水企業的意見。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

第十條 對不符合技術、衛生和安全防範要求的老舊二次供水設施,各區(開發區、臨空經濟區)應當按照統一計劃、分批開展、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二次供水設施大修和更新改建,其確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實施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應當徵求城鎮供水企業的意見。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及老舊小區需增設二次供水設施的費用,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統籌,具體籌集辦法在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提供節能、節水設備和技術等方式參與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改建、擴建。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工程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設施衛生標準、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獨立設置、封閉管理,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

(二)應當設置防倒流汙染措施、飲用水消毒設施等安全供水措施;

(三)泵房應當設置防止水淹沒設施、抗震降噪設施,並建立安保及應急處置工作機制;

(四)嚴禁設計和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儲水設施,嚴禁使用玻璃鋼等對水質有影響的非環保設施。

第十四條 新建、改造、擴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後,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鎮供水企業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二次供水設施檢查,建立城鎮二次供水設備入網管理制度,強化二次供水設備產品與服務質量考核。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後,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清洗消毒單位,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全面清洗、消毒,並經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佔或者擅自移動、停用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依法建設以及運行維護。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完工並經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其運行和維護工作移交城鎮供水企業,雙方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委託管理合同,按合同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八條 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使用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將其運行和維護工作移交城鎮供水企業,雙方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委託管理合同,按合同履行各自職責。

具體驗收和移交辦法由市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由城鎮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統一核算,計入城鎮供水企業運營成本,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

第二十條 已通過物業服務費補償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的,改由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同時相應降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具體調整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並持證上崗。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全面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保證不間斷供水。

第二十二條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情況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未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因受其他外部原因影響而停水的,應當在12小時內告知用戶停水原因;停水時間超出24小時的,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水。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涉水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設備和材料。

第二十四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消毒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從事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每月進行水質常規檢測;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檢測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檢,並將檢測結果通報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經抽檢,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水箱、水池等)每季度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後,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公示水質情況。

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3日內查明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二次供水水質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而未配套建設的,由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建設,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供水管網連接使用的,由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由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清洗消毒儲水設施的,由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城鎮二次供水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鎮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省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三無小區”是指無物業、無開發單位或者產權單位、無人防物防的院落、樓棟。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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