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質押式回購:基本交易規則和案例

8月22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與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清所)正式推出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清算業務,該項業務的推出有助於減少銀行間市場資金結構性緊張,緩解非銀機構信用債質押融資難的問題。

通用質押式回購:基本交易規則和案例

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簡介

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是指融資方將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債券提交質押專戶,上海清算所每日計算相關額度併發送至交易中心,業務參與者在額度內開展回購交易,並由上海清算所作為中央對手方提供擔保品管理與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購服務。

開展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時,業務參與者僅需確定回購金額、期限和利率,對應的質押券由上海清算所自動選取、質押並進行存續期管理,包括估值盯市和質押券替換等。上海清算所按集中清算方式對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清算結算。

上清所作為中央對手方,將積極介入原交易的對手方之間,將原有買賣雙方的交易對手都替換成上海清算所,從而有助於降低交易對手方風險,防止多邊淨額結算失敗,提高資金結算效率,進而提高市場流動性。

開展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積極意義

5月24日,銀保監會發布公告稱,鑑於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對包商銀行實行接管。儘管包商銀行被接管以來,各類業務照常辦理,各項系統平穩運行,營業網點井然有序,銀行頭寸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但仍然對資金市場造成了較大沖擊,引發了市場對交易對手方信用風險的擔憂。

在資金市場上,融出方以銀行為主,融入方以非銀機構及資管產品為主,包商事件引發了銀行對交易對手方的排查,同業授信大幅萎縮,最終傳導到對非銀機構的融出大幅度萎縮,導致6月中旬以來一些非銀機構出現被動降槓桿拋售資產的情況。面對上述情況,監管機構採取了較多的措施以緩解資金市場結構性緊張局面,比如窗口指導大型銀行給頭部券商融資,再由頭部券商再給其他非銀機構融資,但是在整個市場對於對手方風險擔憂加劇的情況下,對質押券的標準大幅提升,信用債尤其是低等級信用債質押融資變得更加困難,使得政策效果並不明顯。

上清所此時推出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正是順應政策導向,緩解市場流動性結構緊張的重要舉措:

一是,降低了交易對手方風險,提高了交易效率。對於資金融出方而言,降低了交易對手方風險,也減少了對手方風險和質押券風險管理成本。

銀行融出方還可以降低信用債質押回購業務的資本佔用,根據13年《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本監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的交易對手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2%。此外,資金融出方不需要對所有交易對手方和質押的信用債逐個進行漫長的授信審核,僅將上清所作為交易對手即可。

二是,對於資金融入方而言,增加了融資渠道,緩解了融資難問題。

目前上清所對通用券入庫標準僅為“主體評級不低於AA,債券發行面額不低於5億元以及不含權”,資質要求明顯低於中登中央對手方模式的債項AAA,有助於緩解當前低資質信用債質押融資難的問題。

三是,在回購違約情況下,由中央對手方上清所處置質押券,完全切斷了逆回購方與質押券之間的關係。

同時,解決了回購交易中信用債接受度低的問題,盤活機構信用債資產,提高市場流動性,降低市場交易成本。

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侷限性

儘管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推出給市場帶來了諸多積極的影響,但目前來看,仍存在一些侷限性,主要體現在:

一是,參與的金融機構數量有限。

上清所的清算會員分為綜合清算會員、一般清算會員和其他清算會員,其中綜合清算會員可參與所有中央對手清算業務的自營清算和代理清算,普通清算會員分又細分為A類、B類和C類會員,A類可參與所有中央對手清算業務,B類可參與兩項或兩項以上中央對手清算業務,、C類只能參與一項中央對手清算業務。上述能直接參與通用質押回購的只有7家綜合清算會員和56家普通清算會員有,市場參與機構仍然較少,大部分非銀機構和資管產品為其他清算會員,只能通過綜合清算會員以代理模式進行通用質押回購。

二是,上清所處於對自身風險控制的考慮,可能在實際操作中實行較為嚴格的標準。

儘管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降低了交易對手方風險,但風險不會憑空消失,只是轉移給了作為中央交易對手方的上清所。上清所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僅為3億元,實際風險承受能力有限,儘管上清所通過負面清單、折扣率動態調整、限額管理及對手方折扣、保證金等形式進行風險控制,但在實際操作時仍可能採取較高的門檻。

三是,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通過中央交易對手方淡化了交易雙方對交易對手的風險控制,但並沒有降低資金融出方對融入方主體風險的擔憂,從而將風險控制集中在質押的標的物上。

在當前信用違約風險不斷暴雷的情況下,融出方對質押券的要求必然較高,入庫券大概率仍然是以較為優質的主體為主,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非銀機構融資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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