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涉及人群、上調金額……你關心的問題都有答案

2019年10月30日,遼陽市人社局召開最低工資調整新聞發佈會。會上市人社局公佈,自2019年11月1日起,遼陽市最低工資標準將作如下調整: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白塔區、文聖區、宏偉區、弓長嶺區、太子河區由原1420元調整為1610元。

(二)遼陽縣、燈塔市由原1300元調整為1480元。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白塔區、文聖區、宏偉區、弓長嶺區、太子河區由原14元調整為16.3元。

(二)遼陽縣、燈塔市由原11.8元調整為15元。

此外,會上的“答記者問”環節十個問題涉及此次最低工資調整方方面面,是對此次調整的一次全面解讀。

記者: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

答: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 第21號)的表述,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記者:最低工資標準適用哪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答: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也要依照執行。包括各級政府出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人員。但不包括實習學生。

記者:為什麼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答: 首先最低工資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社會保障制度,對維護勞動者的最基本權益,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其次改善民生一個十分重要的衡量標準就是居民收入水平,是民生狀況最直觀的反映。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提高群眾尤其是困難群眾收入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不僅是刺激消費、擴大內需、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更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這次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有力地提高我市低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既有利於緩解收入差距,協調利益分配關係,促進分配公平; 也有利於緩解物價增長帶來的生活壓力,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尤其是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勞動者最直接、最現實、最關心的勞動報酬。同時,對於拉動全市平均工資增長、提高我市企業核心競爭力、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企業和諧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記者: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包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嗎?包括加班費和津貼嗎?

答: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是兩個概念,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後,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裡的工資。如,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做了這些合理的扣除後所實發的工資可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更明確的說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中個人應承擔的部分 。但加班費是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勞動報酬,不屬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範圍。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補貼,也不屬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範圍。

記者:月最低工資標準與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記者:用人單位對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是不是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記者: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形式的用人單位,如何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答: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並確定合理的計件(提成)工資標準和計算辦法,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記者: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如何處理?

答:依照《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勞動者個人對提供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的,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記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時怎麼辦?

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如何保證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落到實處?

答: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關係著廣大勞動者,尤其是低收入群體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抓好落實工作。一要採取多種形式,積極做好這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和政策諮詢工作。二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督促檢查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三要暢通投訴舉報途徑。要通過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公開投訴信息網絡、設置舉報信箱等方式,及時受理勞動者投訴。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用人單位,一經查實,將及時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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