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酒後之勇”阻差辦公,獲刑6個月

俗話說酒壯慫人膽,在我們的常識裡酒精似乎也經常和一些大膽的、出格的事聯繫在一起,比如表白、酒駕……甚至還有暴力妨礙警察執法。但這“酒後之勇”真的是你挑戰法律底線的藉口嗎?

一、案件再現

2019年7月27日凌晨1時30分許,在茂南區文光路某酒吧入口附近路段,醉酒男子林某見到交警梁某對涉嫌酒駕的嫌疑人李某(已交由交警部門處理)實施抓捕,過程中林某用手抓住交警梁某右肩旁的衣服對其實施了推搡以及在現場起鬨等妨害交警正常執法的行為。林某在現場起鬨後,致使附近圍觀的一名嫌疑人(在逃)也參與對梁某實施推搡行為,造成了交警梁某左肩膀、右膝部等身體部位受損傷。經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交警梁某傷情為輕微傷。

男子借“酒後之勇”阻差辦公,獲刑6個月

林某暴力妨害交警執法的行為會觸犯什麼法律?

男子借“酒後之勇”阻差辦公,獲刑6個月

二、法律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三、處理情況

犯罪嫌疑人林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的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我院依法以林某涉嫌妨害公務罪起訴至茂南區人民法院。法院採納公訴意見,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男子借“酒後之勇”阻差辦公,獲刑6個月


男子借“酒後之勇”阻差辦公,獲刑6個月

四、檢察官提醒

作為公民必須知法守法,在執法現場必須配合執法民警的正常執法活動,絕不能妨礙民警正常執行公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同時在執法過程中公民認為警察處理不當,可以通過正當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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