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的相關法律規定

“再審”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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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再審”,“再審”有哪些法律規定,今天我將一一為大家進行梳理。

一、提起再審的主體

1、 法院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並提起再審。

(2)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再審。

(3)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當事人

(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注意: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再審”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再審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再審”的相關法律規定

三、再審相關問題彙總

1、 調解書能否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離婚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駁回再審申請。

3、人民法院再審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4、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前述當事人申請再審情形中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情況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5、再審適用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1)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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