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被控危險駕駛罪,嫌疑人質疑檢測機構無司法鑑定資質

酒後駕車被控危險駕駛罪,嫌疑人質疑檢測機構無司法鑑定資質

漫畫/張永文

酒後駕車被查,檢測機構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54mg/100ml,超過醉駕標準(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檢察院據此提起公訴。意想不到的是,檢測機構竟然沒有司法鑑定資質。

酒後駕車被公訴

53歲的劉盤庚是河南漯河人,有著一份穩定的工作。10月29日下午,回憶當時酒駕的情形時,劉盤庚懊悔不已。“確實不應該酒後駕車,現在非常後悔。”劉盤庚告訴華商報記者,2018年8月7日晚,他和幾個朋友聚會,喝了幾杯啤酒。“本來不準備駕車的,那幾天老父親生病,聚會中途,大概是21時許,家人打來電話,說老人需要住院治療,讓我立即回家。”劉盤庚說,一是事出突然,二是他當然確實有僥倖心理,總覺得自己喝的不多,就駕車往回趕了。

“擔心出事,我特意選擇了偏僻、人少的小路。”劉盤庚說,他駕車行至漯河市郾城區太白山沙河橋時,被漯河市公安局陰陽趙分局交管巡防大隊民警查獲。現場吹氣後被帶到當地醫院抽血,血樣第二天被送到漯河市舞陽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舞陽縣疾控中心)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鑑定。舞陽縣疾控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他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54mg/100ml。

劉盤庚介紹,檢測結果出來後,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將他刑事拘留,3天后取保侯審。2019年5月22日,漯河市公安局陰陽趙分局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漯河市源匯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8月19日,源匯區檢察院向源匯區法院提起公訴。檢方指控:劉盤庚醉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測機構無司法鑑定資質

劉盤庚介紹,9月23日下午,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審理之前,我就對舞陽縣疾控中心的檢測結果提出了質疑。”劉盤庚說,他對酒後駕駛沒有異議,對危險駕駛罪有異議。劉盤庚說,當天他只喝了幾杯啤酒,血液酒精含量應該達不到醉駕標準。隨後在與律師的調查中,他們發現,舞陽縣疾控中心是一家普通的社會檢驗檢測機構,不是法律規定的檢驗鑑定機構。“舞陽縣疾控中心只有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沒有司法部門頒發的‘司法鑑定許可證’。沒有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證據,該案明顯存在程序違法問題。”

劉盤庚及其辯護人、河南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時勝濤稱,《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一條對司法鑑定機構作了明確界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內,開展司法鑑定活動。

“退一步說,即便舞陽縣疾控中心具備技術能力和行業資質,但未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沒有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其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據使用。”劉盤庚稱,舞陽縣疾控中心兩名從事檢驗的人員是河南省衛生系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的副主任技師,不是司法機關登記管理認定的鑑定人,其從事的檢驗鑑定業務是非法和無效的,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使用。“為此,10月17日,我專門向河南省司法廳寫了舉報信,請求司法廳依法查處舞陽縣疾控中心從事非法檢驗鑑定業務。10月22日下午,河南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電話回覆:不屬河南省司法廳的管轄範圍,不予受理。理由是舞陽縣疾控中心出具的是檢測報告,不是鑑定報告。檢測報告是否能用於定罪量刑由司法機關決定,與舞陽縣疾控中心檢測行為無關。

劉盤庚介紹,對於他和辯護人的意見,公訟人認為,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只是客觀檢測數據,不需要人為判斷,不是司法鑑定,其檢測報告可以在案件中使用。主審法官對此不予置評,如實記錄。 除此之外,劉盤庚及其辯護人在法庭上還提出,案件事發地在郾城區,源匯區沒有管轄權;偵查機關沒有告知他對檢測報告享有複議和異議權;案件偵辦過程中,偵查機關沒有低溫存放血液,導致鑑定意見中酒精含量存在不準確性等問題。

劉盤庚說,一般的醉駕案件,事實較為簡單,庭審也就幾十分鐘。他的案子由於他提出了諸多質疑,9月23日的審理進行了3個小時。10月17日又進行了第二次庭審,目前等候宣判。

病控中心:只是檢測數據

並非司法鑑定報告

舞陽縣疾控中心是否有司法鑑定資質?源匯區司法機關對此是否知情?

10月29日下午,漯河市公安局陰陽趙分局有關負責人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稱,舞陽縣疾控中心有沒有司法鑑定資質,記者可以親自去問。(辦案)要按規定來,不是誰說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源匯區檢察院負責人告訴華商報記者,舞陽縣疾控中心肯定有相關資質。記者詢問,檢察機關對此是否予以核實確認,該負責人先是說,核實確認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他們未確認,隨後又稱,具體情況他不清楚,要問辦案的檢察官。

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舞陽縣疾控中心負責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工作的趙新濤坦陳,舞陽縣疾控中心出具的並非司法鑑定報告,而是公正客觀的檢測數據。這些數據司法機關是否採用,由司法機關判斷。至於為何不向河南省司法廳申請,依法取得司法鑑定許可,她說,各地有各地的情況,對此不便多說。

律師:違法證據

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沒有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究竟能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

曾做法官數十年、現為山東辰澤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柳孔聖稱,違法的證據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沒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屬證據來源不合法。2018年司法部《關於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測定適用標準有關意見的函》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對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進行檢測,是司法鑑定機構服務訴訟和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職責任務。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諶江濤律師同樣認為,沒有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意見中所提到的是“檢測鑑定意見”,而並非是檢測報告。只有鑑定意見才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同樣也作出了規定, 不具備法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酒後駕車確實不對,這些天,我一直為自己的行為懺悔,但我同樣希望司法機關能依法辦事,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劉盤庚說。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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