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廊坊副市長李剛獲判無期徒刑!被控“家財”1.48億元!

原廊坊副市長李剛獲判無期徒刑!被控“家財”1.48億元!

李剛

河北廳官李剛的受賄細節獲官方披露。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近日公佈承德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李剛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起訴書(石檢訴刑訴〔2015〕138號)。

起訴書顯示,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石家莊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2月對李剛一案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1月至2013年7月,李剛利用擔任三河市長、三河市委書記、廊坊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調整、房地產項目開發、工程承攬、支付工程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6133餘萬元。

檢查機關同時查明,李剛及家庭成員現有總財產價值共計人民幣約1.48億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價值共計人民幣8448餘萬元,另有價值近人民幣6395萬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另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此前公佈的《李剛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二審刑事裁定書》,2017年5月,李剛因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中的差額部分共計摺合人民幣1.25億元依法上繳國庫,其餘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被指控受賄6133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李剛,男, 1963年8月生,河北霸州人,早年曾擔任河北三河市長、三河市委書記、香河縣委書記、廊坊副市長等職,2013年7月出任承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4年8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河北省承德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李剛(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2015年4月,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石家莊市公安局對其執行逮捕。

2015年12月,石家莊人民檢察院對李剛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澎湃新聞梳理起訴書發現,檢察機關指控,李剛的受賄事實共56項,相當一部分發生於任職三河期間。6133萬元受賄財物,其中數額較大的幾筆,均與當地商人有關。

例如2005年至2013年,李剛曾接受河北商人李某請託,為李某公司在口蹄疫疫情處置、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

2006年至2013年,李剛在家中多次收受李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360萬元、15萬美元、金條6根,共計摺合人民幣1607萬元。2014年7月,李剛退還給李某現金人民幣600萬元。

再比如2005年至2011年,李剛利用自己擔任三河市長、三河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三河某企業孫某某的請託,為該公司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

2007年至2013年,李剛在自己辦公室或家中,多次收受孫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共計900萬元。

此外,2005年至2011年,李剛利用擔任三河市長、三河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三河某集團馬某某的請託,為該集團在房地產項目開發等方面提供幫助。

2007年至2010年,李剛在家中、辦公室甚至馬某某的公司,多次收受對方給予的現金人民幣720萬元、10萬美元、購物卡20張、百達翡麗手錶1塊。上述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46餘萬元。2014年6、7月份,李剛退還馬某某現金人民幣400萬元。

此外,李剛受賄的另一個主要來源,涉及地方幹部調整。

起訴書顯示,2008年2月至2011年7月,李剛利用自己擔任三河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王某請託,為王某出任三河某副縣級領導提供幫助。

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李剛多次收受王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50萬元、10萬美元、價值65.4萬元的雕花紫檀屏風1件,共計摺合人民幣181.897萬元。

2009年至2011年,李剛利用擔任三河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郭某某請託,承諾為其調整工作提供幫助。2010年五一前後,李剛在家中收受郭某某給予的2萬歐元。(摺合人民幣17.9834萬元)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受賄為李剛積累了多少財富?

檢察機關查明,李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實際擁有大量財產(包括現金、存款、房產、汽車、黃金、手錶等形式),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

截止2014年7月18日,李剛及其家庭成員現有總財產價值共計人民幣約1.48億元,其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人民幣約8448萬元,另有將近6395萬元鉅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起訴書還披露,案發後,李剛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查封、扣押、凍結。

檢察機關認為,李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與此同時,李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年1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李剛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二審刑事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2017年5月9日,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刑初2號刑事判決。

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剛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外,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中的差額部分共計摺合人民幣1.25餘億元,並依法上繳國庫,其餘李剛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裁定書顯示,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李剛不服,提出上訴。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李剛申請撤回上訴。

2017年6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准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剛撤回上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1刑初2號刑事判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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