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如果投保人沒住過院,不知道自己患病,買保險後一兩年病發,這種情況會正常理賠嗎?

Mr馮44640352


我是野豬,我來回答。

題主這個問題有點模糊,一般來講,除了有投保人豁免責任的保單,人壽保險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險人而不是投保人。所以投保人住不住院,得不得病保險公司都不會理賠。除非投保人是被保險人本人,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肯定得賠。

保險公司理賠的條件:

第一、遵循最大誠信原則

通過這個問題看出,題主在投保前是有病的,只是自己不知道而已,所以肯定也沒有去醫院看過,自然也就不會住院。在這種情況下投保的時候自然也是按照自己所知道的填寫的身體問卷。這並沒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第二、確實在保險有效保障期內

一般的保障型險種,如重疾險、住院險,都會有90天~180天的等待期,具體看保險條款上的規定,其目的是防範道德風險——怕有人帶病投保,等待期內得病,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

此外,保單正常續保,沒有存在漏交費,導致保單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單失效後再復效,同樣需要度過等待期,在此期間得病,保險公司依然不會理賠。這往往是引起保險糾紛的主要原因。

如題主所述,是在購買保險一兩年後病發。這應該是在保險的有效保障期內。

第三、確實發生了保險責任

這點應該不存在爭議,一般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小結、用藥清單、病歷等就可以得出結論。

2000年的時候,江西南昌曾經發生過一起影響很大的騙保案,《江南都市報》曾經追蹤報道過。客戶在中國人壽為自己投保了80萬的重大疾病保險,利用自身在醫院的資源優勢,開出了虛假的膀胱癌診斷證明,用藥清單以及住院小結。

為了博取同情,客戶甚至真的去做了化療,把自己弄成了一個禿子,並且到處通知媒體前來報道,希望給保險公司施壓。但是保險公司在做核賠的時候,發現他的用藥清單有問題,於是要求見到客戶本人檢查手術的刀口,竟然發現客戶根本沒有手術刀口存在。所以保險公司認為並沒有真的發生保險責任,並以此拒賠。

於是客戶到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誰主張誰舉證,客戶只要證明醫院裡的癌切片組織是自己的,就可以贏得這場官司。所以法院要求客戶去上海做DNA檢測。客戶只好硬著頭皮,去上海做了DNA檢測,檢測結果證明,醫院裡的癌切片組織和他的DNA完全不匹配。

最終的處理結果是客戶並沒有獲得賠償,而且保費被沒收。在醫院裡為他開出這些證明的人是他的親姑姑,她也被吊銷了行醫執照,從醫院被開除。據說客戶最後找了很多關係,幫他講了一些好話,否則一定有人會坐牢。

所以,保險責任是否真實發生也是客戶獲得給付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

綜上所述,只要是滿足以上條件,保險公司一定會賠。

我是野豬,希望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險道求生的野豬


這個問題簡單直接的回答不知道自己患病,開心愉快的就買了保險,問到的項目都如實回答了,一兩年後病發,投保的剛好是醫療險或重疾險,達到理賠標準,這種情況會正常理賠。


投保人、被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投保人的陳述應該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

這是投保人的義務。

投保時您依照投保單上各項依次如實回答了,就沒問題的。

當然,如果您買的是非健康險,重疾不在保障責任內的,那肯定是無法理賠的。


沒住過院=沒生病嗎?

在投保健康險時,會涉及:住院,門診,體檢,這幾類健康記錄都在問詢之列。

另外,從自己的身體狀況角度講,自身感覺很不好了,為了先投個大病,真抗不住了再去醫院看,這個真的不建議,有病早治,自己少受罪,治療效果好,花費也少,對壽命影響也小。真的是有病沒看,投上了,這時還有個「觀察期」的問題呢,短點的90天,長點的180天,更長的一年,投了還需要過了觀察期才可以。


理賠核查

無論何時出險,保險公司都會認真做調查,調查時並不是依照您投保時的告知項目去調查的,保險公司是會獨立的從各個角度調查,首先肯定是本次就診醫院,住院病歷、記錄等,其次如有必要會延展至門診、體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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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好。沒有住過院,不知道自己患過病,買保險一兩年後是否可以正常理賠?

我剛剛寫了一個短文,粘貼在這裡供大家參考。消息


其實這個涉及到了一個簡單而又複雜的問題,就是“如實告知”。
《保險法》第16條中對“如實告知”具有規定。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所以,我們大家都知道如實告知是很重要的,認為很多事情只要發生,都要進行告知,如果不告知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等想法觀點。我覺得大家可能對如實告知可能有誤會。

首先,如實告知對保險公司起決定性作用的,主要體現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但是什麼是屬於這裡的“如實告知義務”呢?

我們可以看看《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二》的 第5條:

第五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於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

在這裡如何定義“明知”又是一個問題。這裡就需要保險公司進行“舉證責任”。並且保險公司是否能夠舉證成功在於客戶過去的“病案資料”。

一個客戶沒有住過院,甚至是沒有看過什麼門診,那麼保險公司就無法很好的完成舉證責任。

同時很多人,實際對保險公司的如實告知還是存在一定的誤區的,這個誤區就是客戶做如實告知的時候必須事無鉅細都要告知。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6條也有規定。

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第七條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如實告知,作為客戶有具體資料就提供,沒有具體資料遺忘的,要給銷售人員講。

但是銷售人員在處理業務的時候要明白,不是什麼問題都需要告知的。


最後就是,保險理賠一切按照條款走基本不會出錯,但是作為客戶您可不要一到醫院,把過去想不起來的事情最後統統想起來,並且說給醫生聽。




霍說險途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無論是投保還是理賠都要遵守這一原則。問題描述中說到不知道患病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確實沒病,第二種情況是有病沒有發現,這個要分開看待的。

第一、確實沒有病,投保之後一兩年發病

您說的這個情況就是正常投保了,一般疾病類保險都有一個等待期,正常投保之後,只要過了等待期,而且保險責任屬於保險合同範圍之內,保險公司就沒有理由不賠付,正常賠付就可以了。

因為現在各家公司的重疾等待期時間不同,有180天,有90天的,現在最短的應該是90天。如果在等待期內出現,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退還保險費,一種情況時退還現金價值。這個主要是看合同內是如何寫的。

第二、自己有病,但是沒有發作,自己也不知情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遵上述條款,我們可以看到,不知情且未告知,不屬於這些情況,一旦超過等待期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還得賠付。如果保險公司知情,但未做解除合同動作,後期發生保險責任相關,保險公司也得繼續賠付。

在此可以看到一個被人們炒的很火的概念就是兩年過後無論告知於不告知,保險公司都的賠付。我個人認為這種理解方式是錯誤的。第一、如果保險公司知情,不可能放任自流這份保單不做處理。第二,很明確的寫到,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是不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費的。

所以,基於最大誠信原則,在購買保險的時候還是要如實告知,交由保險公司核保部門做核保處理,如果想降低核保風險可以多家公司同時投保,因為各家保險公司的核保規則有所不同。


保險老炮


保險,整個投保過程其實是個相當嚴肅的過程。一旦有錯,或者刻意的隱瞞某些事實,都會影響到後期的理賠。所以,投保要謹慎,切勿存在僥倖心理。

投保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 個人信息需要準確:這個沒必要過多的論述,既然辦理保險,個人信息錯了那不就糗大了,不過這個因為上傳都有身份證明,一般而言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可以做一下保全就行。

2. 個人職業信息(重點):職業不同所存在的風險也不同,比如辦公室人員、車間工人、建築工人、高空作業者,他們的職業類別等級是不同的,風險越高,等級就越高。如果投保時候刻意隱瞞職業信息,本該是高危職業,但是填寫是普通職業,這個在理賠過程中會出現拒賠可能。

職業信息一般在意外險的投保當中尤為重要。

3. 健康告知(重中之重):有過投保健康險經歷的都會知道有這個過程,就是要對被保人的健康做詳細的告知,比如五年內有沒有做過X光、CT等檢查,五年內有沒有住院治療,或者是某一身體部位有沒有不舒服等等。保險公司最忌諱的就是“帶病投保”。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核查標準還是以醫院記錄為準,如果沒有醫院記錄,即使自己投保前身體不舒服,你不說我不說,誰都不知道的。

關於理賠問題

沒住過院,也不知道自己患病,買保險後一兩年病發,這種情況會正常理賠嗎?

關鍵點1:沒住過院。很明顯就不會有住院記錄,沒有住院記錄保險公司也就沒有所謂的拒保證據。

關鍵點2:不知道自己已患病。這個就更沒關係了,雖然有很多病是一點一點積累而來的,但是真正發作或者發現卻是很突然的,投保前誰都不知道有潛在病因。

關鍵點3:一兩年之後病發。保險一般都會有等待期概念,等待期內出險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但等待期外就要正常理賠。一般重疾等待期是90或180天,住院醫療是30天,意外沒有等待期。

綜上幾點:保險公司是要正常理賠的,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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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9保


首先,這裡解釋下投保人是指交保費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跟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可以是不同的兩個人。只有投、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時,投保人生病才會涉及到理賠問題。

那麼,至於題主問的投保人沒住過院,不知道自己患病,買保險後一兩年病發,這種情況能否正常理賠。

這個問題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 買保險前,沒生病

2. 買保險前,已經生病但沒有發現


01

買保險之前,沒有生病

這種情況就屬於正常投保了,一旦過了等待期,且出險的情況屬於保險合同範圍,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根據合同約定賠付相應的理賠金。

這裡的等待期是保險公司為預防客戶帶病投保而設的時間期限。各家保險公司的重疾等待期都不一樣,有的是90天,有的是180天。在等待期內生病,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的。

假設等待期是90天,在我們購買完保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內,如果發生某種某種疾病,無論疾病種類是否屬於合同保障範圍內,均不給予賠付。

02

買保險之前已經生病,但沒有發現

其實,如果平常沒有沒有體檢的習慣,且生病處於早期,身體並沒有哪裡不舒服,一般是很難發現自己已經患某種疾病。

一般出險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理賠部門會調取客戶以往的病歷,門診記錄、體檢報告,一旦發現存在既往症,會按拒賠處理。

而如果客戶在買保險之前就已經生病,但自己並不知情,且體檢報告、門診記錄中並沒有記錄與申請理賠的疾病相關的併發症,那麼一旦保單過了等待期,保險公司應該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給予理賠。



綜上所述:

如果投保人(投、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沒住過院,不知道自己患病,買保險後一兩年病發,一旦保單過了等待期且門診單、體檢報告中沒有記錄與申請理賠疾病相關的併發症及指標異常項,那麼這種情況是會正常理賠的。


九九讀財


表達的不是很清楚。咱們分開看。沒住過院,不代表沒有病對不對。假如有病,但是是一些小毛病,比如醫生說沒事,自己就忘記了,覺得沒病,投保以後如果萬一發生的疾病和醫院就診記錄的小毛病相關,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

所以這裡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健康告知,健康告知裡面有問到的一定要如實告知,健康告知裡面沒有問道的千萬不要過度告知。至於到底要告知到什麼程度,建議找我們這樣的專業的保險經紀人來幫您把關。

最後如果自己真的不記得有病,那一定是小病而且是很早之前的,買保險後一兩年就理賠相關疾病的相對幾率比較小。所以一般不影響。


保險經紀人李先生


假設題主說的投保人和被保人是 同一個人;

病發我的理解是以前有舊病,題主是知道的,然後才可以有病發,所以我得假設投被保人以前是真不知道自己有病。

所以題主這裡有模糊的地方。

假設以前沒有住過院,也沒有病史,這個時候投保大病保險,過了等待期後得了大病,理賠還是走流程,但是是不是一定會賠?不一定!

(1) 保單合同中有免責條款,如果在免責條款中,那麼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法律也不會支持,比如有遺傳史,就不一定能賠;這裡還得提一下猝死,許多人把它當成是意外,其實不是意外,有的人知道是疾病原因,可能會覺得猝死命都丟了還不是大病,但是猝死是不在大病裡面的,因為猝死沒法說是什麼大病,所以猝死是在壽險裡面理賠的,不是大病。

(2) 如果不在免責條款裡面,保險公司一定賠,也沒膽子不賠。

總之,只要從投保到理賠那一天,行為合法合規就受法律保護。



掘地三尺侃保險


淘保豆丁,專注健康保險!

沒住過院、也不知道自己患病,買了保險會理賠嗎?

首先,我們說說保險公司的核保

投保人提交資料後,保險公司會審核客戶的“病史”,在沒有住院記錄的情況下會順利通過核保,也就是說你的健康條件可以承保。

通常情況下,只要你沒有住過院,近2年在門診沒有做個檢查或者確診過某些疾病,說明你的身體是符合投保要求的。但是對於年紀較高的人群,有些公司就要求你必須到指定醫院去做檢查。

其次,有個大病觀察期

正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大病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患上的,所以保險公司一般都設置了一個90天到180天的觀察期,只有通過了觀察期你才是一個合格的客戶,一但等待期發生風險的都會拒賠,而且會強制退保。

最後,保險合同還有免責條款

雖然你目前順利通過了觀察期,但是不一定代表你所有問題都會理賠達到。

重大疾病保險的免責條款裡邊規定因遺傳性、先天性、濫用藥物、濫用酒精等引起的重大疾病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說保險理賠是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的,一般情況下,只要過大病觀察期都會理賠的,可以放心購買。


淘保豆丁


先糾正一下,不是投保人是被保險人!投保人是指交錢的 不附加投保人健康保費豁免一般是不用健康告知的。

必須做健康告知的是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沒有住過院 也沒有做過任何檢查 也不知道自己身體已患疾病,等待期過後首次確診罹患疾病並在保障範圍內會得到賠付。作為直系親屬的投保人 不清楚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現象應該不會存在,而且年滿18週歲被保險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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