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填寫申報表?

Q:

企業跨區提供建築服務已經預繳的增值稅款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A:

一般納稅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1欄“本期預繳稅額”。


Q: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填寫申報表?

A: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先填入第7、8行,然後將減徵的1%填入第16行“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如果符合小微企業優惠條件,按照小微企業優惠的填報方式填寫申報表,不填寫7、8行。


Q: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是否還需要備案?

A: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八、關於取消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一)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Q:

經營期不足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A: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四、關於經營期不足一個納稅期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適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在季度中間成立或註銷而導致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1個季度,當期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第(三)項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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