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進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齡,發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可按成年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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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祖國的未來,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這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將著力解決校園安全、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

委員建議:

進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齡、惡性犯罪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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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薇委員說,新的形勢下,要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加強懲處,要加大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同時要及早發現有不良行為、特別是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及早採取措施,加強教育、矯治和約束。

“同時,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進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齡、惡性犯罪的刑罰。”

周敏委員建議,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行為的情況予以高度關注,“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我們對他們是不是還要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

周敏說,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必要時對14歲以下嚴重暴力行為的未成年人由政府進行收容教養。

“收容教養的效果如何?應該怎麼做才能使得收容教養取得更好的效果?收容教養是否是最有效的處理方式?建議對這些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如果能夠在這兩部法律修改的時候作出相應規定,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有一定的懲處功能,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的秩序,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周敏說,保護了實施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其他受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誰來保護?建議再研究。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建議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要給予矯治及處罰。

“對這類未成年人,應通過收容、教養等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同時應該對其監護人進行強制教育,拒絕接受強制教育的,應該規定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員建議:

設立未成年人重罪審判的特別法庭,統一審理未成年人重罪犯

今年7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當時徵求意見稿中第5章,規定的是對不予刑事處罰行為的矯治。鮮鐵可委員表示,這次修訂草案把這章刪除了,分級處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環,會導致司法機關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之間左右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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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與會人員建議保留並完善收容教育制度。李鉞鋒委員說,對於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和重複犯罪的,不應該再減輕處罰。可以考慮作身心健康和行為能力鑑定。如果發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進行處罰

審議中,還有與會人員建議設立未成年人重罪審判的特別法庭,統一審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龍委員建議,對未成年人犯罪並不宜一刀切、統統不追究法律責任,有的情節特別惡劣、民憤極大的,可以考慮個案的特別處理。包括擴大群眾參與陪審團,多一些社會成員來參加,既可以使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得到應有的懲處,又可以得到人民群眾廣泛認同,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可以產生更好的震懾、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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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有與會人員建議草案增加家庭監護失職的責任。吳月委員表示,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價值觀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的重要環境,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堅實屏障。從某種程度上說,未成年人犯罪意味著家庭教育的失敗。草案沒有規定家庭成員監護失職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於監護不良或缺失受到懲戒的監護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建議在草案中明確“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

■來源/北京青年報、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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