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退休时间单位不通知,如今要我们把多上班的工资退回,理由是只能享受一份,这合理吗?

用户2755960130691


退休到时间,单位忘了办退休手续,继续发工资,发现之后,认为退休后有了退休金,就不应该享受工资,理由是只能享受一份。理由简直荒唐,以为老实人不懂,故意坑骗老实人呢。

我们单位就有一个类似情况。员工去年就应该退休了,结果劳资忘了,还继续交社保。白白多交了一年社保。社保部门才不管你呢,多交了部分,社保部门是白赚了。单位吃亏,员工个人也占不到便宜。谁让你不到点终止交社保的?

第一,到达退休年龄,应该提前三个月去社保部门申请退休手续,主要是核查档案,核准正常退休。退休后,享受退休金(养老金)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是女55,男60),任何单位不能再缴社保了,多交是白白“贡献”,单位和个人都吃亏。

第二,退休之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与原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如果还在单位做事,比如,叫作返聘。退休人员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只有“劳务关系”,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工资就可以了,不用考虑五险一金,因为退休之后就没有了。

举个例子。单位门卫月薪4000元,干得好好的。结果一个退休人员,说家里很困难,能不能给我找点活干,让我挣点钱。结果,单位就把门卫辞退了,返聘退休人员做门卫。原来的门卫是农村来的,到手4000元,税前5000元。退休老工人只要2000元就能上岗,顶替掉了年轻的门卫。

第三,你到达法定退休日期,单位没有通知你离岗办理退休手续,你继续工作者。这是事实“返聘”,虽然没有合同,但你事实在干活,这个是可以默认的。那么,错发给你的工资,就是你的劳务费。错误在单位,与劳动者没有毛线关系。

实事求是地讲,单位问你要回来一点,也是合理的。

尽管这个单位不会做人,发了就发了,哪里要回来的道理,估计是一个穷单位,斤斤计较这点小钱。

举个例子就明白了。张三退休前月薪3万,退休后退休金不到8000元。但是单位没有通知张三离岗,继续在岗位上工作,月薪3万。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张三退休了,单位又返聘回来,一般约定劳务薪酬不会超过1万元。这是内聘与在职的区别,内聘人员是见缝插针干一部分工作,在职的岗位人员这是认真做事的。

本来返聘就会签合同,原来月薪3万,返聘回来,做点指导和培训工作,每月劳务费1万元,退休人员还是有兴趣继续返聘的,单位一般不会给到3万劳务费的。


职场火锅


2008年我母亲就发生了这种事情,单位人事的没通知她办理退休手续,到了年底我妈办理了退休后,要求退还了半年的工资。为此事还气病了。


蓝色的海洋196475385


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单位有可能因为工作没有做到位,没有及时让职工退休,导致职工多干了几个月,这种情况完全有可能存在。但职工自己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退休,自己应该清清楚楚。如果到期不配合单位办理退休手续,而是装糊涂,多拿工资,这是典型的不当得利。在这个问题,单位有错失,职工同样也有不良行为,因而单位要求职工退回退休工资,只享受社保部门发放的养老金,完全是有理由也是可行的。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一般是在退休当年年初,由单位向人社部门申报,或者人社部门查档后向单位通报后,单位、职工本人如果没有异议,人社部门就会通过会议决定后,正式发文通知。这种会议不会在每个人退休时都需要召开研究,退休文件不会一人一份文件发放。人社部门一般会在年初、年中分两次,将某一时间段内所有到龄退休的人员,一次性经会议研究决定,一次性发文通知,并在文件上明确各人的退休时间,精确到日。临退休人员可以在退休三个月前就开始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到退休之日起不再上班,到下一个月起停止造发在岗人员工资,交由社保部门发放养老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退休之日起,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劳动者当然也不能按以前的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因单位的疏忽大意,导致劳动者实际付出了劳动,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酬,但这份报酬,是在养老金和工资差额的基础上酌情发放,而不是工资、养老金同时领取。很简单,如果该人在岗时工资是6000元,养老金5000元,争议的差额只有1000元,而不是当月工资突然上涨到11000元,比正常在岗时工资还高将近一倍,这显然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每个人的劳动都是有价值的,不会因为别人的疏忽而突然大涨,这也叫另一种形式的不当得利,而且还是在本人明知道的情况下,钻了单位的空子。有心向善,虽善不赏;有心为恶,虽小必惩。不能因为单位的过失,就心安理得的给国家造成损失,即使退休后返聘,其工资也会另行计算,和在岗时不会是一个概念,更何况,返聘对于大多数人来讲,都是不可能的。


公事吧


按照社保相关规定,以职工生日为准,职工距退休时间一到两个月就要由单位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职工退休手续,通过审核后,职工就正式退休了,并在出生月份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养老金,也就是说在你出生月份的那一个月你还要继续上班,继续缴纳社保,下一个月你就可以退休享受养老金啦。

在职工到了退休时间单位不通知职工退休而让他们继续工作,又发给你工资,然后有要求你退回,这说明单位给职工按时办理了退休手指,也通过社保部门的审核,但是由于单位的失误把这个事情忘记了,就没有通知退休,所以才会有正常发给工资,这样职工才会收到退休金和单位的工资两份收入。



一段时间以后单位知道了这个情况,发现是由于他们自己的失误造成的,但是这个支出也没法在单位入账,甚至单位可能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人肯定也不甘心,所以才会提出要求职工退回多上班的工资,想用以补救他们工作的失误和损失。


单位的这个要求显是不合适的,养老金是每一位退休人员应该享受的,跟单位无关,不可能退回,而职工在单位仍然从事着工作,尽管职工在开始享受养老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毕竟职工为单位又付出了劳动,单位应该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只是这个报酬是多少没有提前确定而已,现在单位要要回多上班的工资肯定是不合理的,最合适的做法就是单位要和这一批退休人员商量、谈判,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补签一份劳务合同,明确报酬、福利和提供劳务的内容等等,然后再按照劳务合同执行就可以啦!


姜怀坦


这肯定不合理。

1、工资与退休金完全是两回事

工资是你为公司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回报。工资的获得,是基于你的劳动付出,你为公司做出了贡献,那公司就有义务给你支付劳动报酬。而退休金是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因此,工资与退休金完全是两回事,这两种是不冲突的。

2、劳动者退休后,可以继续返聘,企业需要支付报酬

劳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后,企业可以继续返聘,返聘不是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协议,返聘后,劳动者为企业付出劳动的,企业一样需要支付报酬。

3、企业要求退回上班工资,是强盗行为

当一个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只要他有缴满社保15年,他就可以依法领取养老金,不管他是否有上班。按照企业的逻辑,别人给他上班,他不用付工资,因为别人领取了养老金。这其实是强盗行为。我想问企业,那退休人员凭什么给你上班,他不如自己呆在家里领取养老金算了?

建议

建议劳动者和企业协商沟通好,把这些道理告诉企业,让企业回头是岸,拿到自己该拿的工资。

如果企业一意孤行,劳动者可以通过起诉,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


刘仕祥演讲思维课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向来看

一、从法律&道理层面

之前有个远房亲戚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到了退休年龄单位没有通知,也没有提前办理手续。而亲戚自己也是没有留心这个事情,所以又工作了近3个月左右。

之后,单位通知亲戚说:因为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享受到了退休金,所以要求退回3个月的工资。

当时亲戚就觉得不合理,也找了一些朋友咨询,大家也都反馈不应该退回,原因如下:

1、到达退休时间前3个月,单位人事就应该办理退休手续。亲戚没有接到通知,很显然是单位人事的失误,既然是失误,就应该对这个失误去买单,否则后面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2、到了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虽然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还在原单位工作,相当于一种返聘。既然是返聘,劳动者有劳动付出,拿到相应的薪水,也是应得的,以不能享受两份为由,显然不合理。

二、从人情层面

虽然从法律和道理层面,公司要回薪水不合理,但是从人情层面,还是可以理解。因为虽然有返聘这种情况,但返聘的薪水大多情况下是不如为退休时的薪水的。也就是相当于单位付出了更多的成本。

如果从这个角度,单位想追回一些也是情有可原。

其次,这个事情本应该是单位人事提前办的手续,但是没有办,是人事部门的失误。如果公司要追究到部门、甚至个人,很有可能部分个人要承担责任。

谁都不想因为一个失误去付出比较严重的代价(如被离职等),所以人事部门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弥补失误,也是可以理解。

综合以上两个维度,题主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参考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如果和单位关系比较好,特别是和人事部门相关人员有交情,且后面还有合作或者共事的机会,把薪水全部退回也无妨。因为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可能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毕竟相比于几个月的薪水,自己建立多年的人脉关系才更重要。

二、如果和单位关系一般,以后再共事或者有交集的情况比较少,可以选择部分退回。这样既给了单位和人事部门面子,又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双方心里都会比较舒服。

三、虽然不退回事合情合理,但是不建议这样做,因为单位既然追这笔钱,可见对这笔钱还是在意的。如果一点不退回,可能最终会把和原单位的关系搞得比较僵,个人觉得没必要,毕竟可能江湖还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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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在单位上班,依法领取劳动报酬,这是合法的劳动收入,至于已经办理退休,退休金是自己缴纳社保,从社保部门获取的退休金收入,这和单位是没有关系,由于两种收入的来源不同,但是两种收入都是合法的。

第一,退休后在单位工作,相当于劳务收入。作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什么时候达到退休年龄应该是了如指掌的,即使是因为一时疏忽大意,但只要没有及时通知劳动者离岗,还在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按时在用人单位上班,其上班期间的收入应该是合法收入,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支出的,如果员工办理退休后,用人单位不再返聘,也是合法的,但是已经上班的时间应当依法计算劳动报酬。

第二,退休后取得的退休金也是合法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依法办理退休,按月领取的退休金,这完全是合法的。这个退休金是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不属于单位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两份收入也是合法的。

总之,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既然如此,还是赶快个人回家吧,这种单位你也没有继续在那里工作的必要。


帮兄爱唱歌


一般的说,到了退休年龄,你都会跟单位说一下,看什么时间能休息,然后让人家做好替班准备。到了退休年龄后,财政局也会把你的工资直接给你发成退休金了,现在归劳保后,就划归其发放了,和退休前的工资是不一样的吧。

如果你的工资在退休的月份没有变动,过了几个月后,才让你们把以前多领的部分退回,说明你的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可能有所不同造成的,但这只能造成该退未退,领的上班的全额工资,而不应该是双份工资。你只要把多领的那一部分退回就行了。

多领了退休金应该退回,但是,单位让你多工作的时间应该按反聘给你计酬,否则,他们也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石韮花开放的季节


这当然不合理,现在真是什么奇葩事都有。


到了岁数单位不通知退休,就是让人继续上班,人家上了班就应该给工资,否则为什么要上班?后来让退回工资,无非是想表示,那几个月的费用应该是退休金承担,所以让退回。


但问题是,退休金是不需要进行劳动按时领取的,既然公司没通知退休,我继续工作了,自然工资应该支付。而且退休金是国家养老保险支付的,是国家政策,钱又不是单位出的,凭什么以养老金当做是劳动报酬呢?


这显然是用工单位自己的失误却想让员工自己承担,要么就是想白用员工几个月,丑恶嘴脸令人发指。


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拒绝单位要求退回工资的要求,如果单位以此难为你不给你办理退休手续,那就去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都要退休了,完全没必要有什么后顾之忧,如果之前单位有什么违规的地方,只要有证据,一并举报了吧。


未泯双瞳


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退休不是由职工说不算,它应该由单位主管人事部门查阅职工原始档案,并根据档案来确定职工的退休时间,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因此,达到退休时间,用人单位应提前告知,如果单位不予通知,职工只能认为自己还未达到退休时间,必须继续上班工作!

所以导致职工多上班领取工资的事实,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疏忽,并不是职工的过错。而职工付出了劳动,理所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因而用人单位必须要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要求退回工资的做法,完全是不合理的做法,退休职工可以不予接受。

那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1、单位可以追究人事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并负责赔偿单位为退休职工支付的工资。

单位人事管理部门,通常会随时关注即将退休人员信息,并会提前三个月到人社部门查阅职工原始档案。

只要达到退休时间,就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要求职工完成工作交接任务。

而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并没有严格认真履职,尽到告知义务,也没有要求职工进行工作交接,从而导致退休职工多上班几月,该责任理应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承担!

如果单位要求退休职工退回工资,完全是将责任转移给无辜的劳动者,把经济损失转嫁给弱势群体退休职工!

从而忽视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客观事实,这种做法不仅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它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务合同,将退休职工多上班时间支付的工资,按劳务处理解决。

由于退休人员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按照劳动合同来进行处理。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将退休人员多上班支付的工资,按劳务合同来进行处理。

毕竟做退休人员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就应该得到自己的工资,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至于退休人员所领取的退休金,那是有社保部门所发放的,与用人单位无关。

如果用人单位以退休职工,领取了退休金为理由,要求员工退还多上班领取的工资。这完全是很荒唐的行为。

因为退休人员一旦完成了退休,他所领取的费用,将直接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退休金将与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的关系。

此时退休人员还在用人单位继续上班,那么理所当然,用人单位就该为退休人员支付工资待遇。

因此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冲突,更不会构成什么选择关系。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退休人员对用人单位要求退回多上班所发的工资,完全可以不予理睬,不接纳单位的这种说法。如果用人单位用其他手段强制退回这部分工资,退休职工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己上班时间所应得的工资报酬。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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