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房来了!全在燕郊这个小区,快去申报!

日前,三河市人民政府发布《三河市2019年度公共住房保障 申报审批工作方案》,向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支持,即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配租房源主要集中在燕郊高新区首尔园•甜城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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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三河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30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具体要求见附件1)。

2.2018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66360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60万以下。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在本市实际居住。

(二)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且小于30周岁,未婚。

3.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

4.劳动关系稳定,有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2018年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66360元)以下。

6.无房,未承租本单位公有住房(集体宿舍除外),且其父母在我市东、西市区没有房产或住房困难,所在家庭未以家庭形式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要满一年。

2.有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持本市居住证,在本市实际居住。

4.在本市无房,未承租本单位公有住房(集体宿舍除外),且其所在家庭未在我市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5.2018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66360元)以下。

公共住房保障方式

我市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行分级保障。

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选择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能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本年度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集中在燕郊高新区首尔园•甜城小区。

房源不足时,按照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二级及以上残疾)、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顺序进行配租。相同类型家庭中,原则上本市在职教师家庭优先于非教师家庭;本市城镇户籍人口数

(二)租金收取标准。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租金减免、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按保障级别分梯度进行减免。

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部门调查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未调整的年度延续上一年度租金标准执行。2019年度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带家具、家电)为三河市区12.3元/㎡•月,燕郊高新区21元/㎡•月。由于我市实物公共住房全部为简单装修,不含家具、家电,执行价格按照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80%计算,即三河市区9.8元/㎡•月,燕郊高新区16.8元/㎡•月。

1.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二级及以上残疾):在保障面积内按照执行价格予以10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予以60%补贴。

2.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在本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即44240元)且家庭总资产45万元以下的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照执行价格予以7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予以50%补贴。

3.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即66360元)且家庭总资产60万元以下的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照执行价格予以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

4.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保障面积内按照执行价格予以3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

实物公共住房承租期内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燃气费、个人使用区域设施维修费等,由承租人按标准向相关企业缴纳。

(三)补贴发放标准。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二级及以上残疾)补贴标准为10元/㎡•月,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补贴标准为7元/㎡•月。

申请程序

申请(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30日)。申请人如实填写对应的《三河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镇政府)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申请。

注: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住房保障,由户主或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所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我市公共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员),需提供如下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

(一)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三河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诺书、收入证明及家庭资产具结书原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无法确定家庭成员关系的,须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户口页与户口薄户号不统一的或户口页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与实际一致。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有多次婚姻记录的需要分别提供资料;达到适婚年龄单身(未婚、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提供单身承诺书,由本人签字按手印。

4.申请家庭(人员)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明确租赁双方姓名、房屋具体座落位置和租赁时限)或借住证明原件(须由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

5.低保家庭提供本年度低保证复印件,没有更换本年度低保证的,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须提供市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有外地户籍家庭成员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在校学生因上学户口不在本地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7.申请家庭有车、房产和工商注册企业的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房屋产权证及房产评估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及股东出资证明。

8.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二级及以上残疾、低收入)提供申请人本人工商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9.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为本市在职教师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二)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

1.《三河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申请承诺书、收入证明(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原件。

2.申请人本人及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单身承诺书原件,由本人签字按手印。

4.在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5.在企业工作的新就业职工,须提供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申请人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明确租赁双方姓名、房屋具体座落位置及租赁时限)或借住证明原件(须由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

7.申请人为本市在职教师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

1.《三河市公共住房保障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诺书、收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原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本市居住证复印件。

4.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达到适婚年龄单身(未婚、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提供单身承诺书,由本人签字按手印。

5.在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在企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申请人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姓名、房屋具体座落位置及租赁时限)或借住证明原件(由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

8.执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本市在职教师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中,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低保证、残疾证、结(离)婚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由初审工作人员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居委会(镇政府)对经查验符合条件的证件,须在留存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查验人签字。

户籍中没有具体居住地的集体户或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家庭(人员),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户籍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核实情况。

未到退休年龄的成年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须由实际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或镇政府了解实际情况并出具情况说明。

审批程序

(一)初审(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30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镇政府)、工作单位收到申请资料后,重点审查申请表格填写是否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资产、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经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由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和工作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别汇总后报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二)复审(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6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初审资料后,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经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与汇总表(含电子版)和公示结果统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及档案查询(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并将汇总信息同时转交各联审联查部门查档,查档完成后将结果加盖公章转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审批公示(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28日)。市住房保障部门结合联审联查结果对上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审批合格的家庭(人员)在三河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审批不合格的家庭(人员)由申报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知结果和原因。

实施保障

结合申请保障意向,对审批合格的家庭(人员)实施保障。

1.实物配租。采取抓阄(摇号)的方式进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数量、房源位置、申请户数、申请家庭情况(分级保障、承租意向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具体配租方案。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由其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河市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办理费用缴交和入住手续。房源不足时,对未中号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二级及以上残疾、低收入)予以发放公共住房租赁补贴,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本市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予发放补贴。

对中号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员)不予发放公共住房租赁补贴。

2.发放补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核算,核算后将结果和申请家庭名单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并将补贴款发放到申请家庭个人账户。

小编查看三河市人民政府网公示信息了解到,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有1257户、937户、781户家庭申请到了公共住房。在2018年781户家庭中,包含734户本市住房困难家庭,38户本市新就业职工,9户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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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公共住房帮助不少人解决了住房问题,如果你也符合条件,赶快去申报吧。如果还是不知从何着手,可以去小区居委会咨询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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