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君說法】讓人唏噓!5歲男童被投毒致腦死亡超半年,傳言被要求“拔管”?這對量刑有何影響?

【未央君說法】讓人唏噓!5歲男童被投毒致腦死亡超半年,傳言被要求“拔管”?這對量刑有何影響?

今年3月底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萌萌幼兒園

小班老師王某為報復另一名老師

在孩子們吃的八寶粥裡

投放亞硝酸鈉

導致中班23名孩子中毒

【未央君说法】让人唏嘘!5岁男童被投毒致脑死亡超半年,传言被要求“拔管”?这对量刑有何影响?

目前5歲的王俊熙還在深度昏迷…

【未央君说法】让人唏嘘!5岁男童被投毒致脑死亡超半年,传言被要求“拔管”?这对量刑有何影响?

案件回顧

4月1日,焦作公安局焦南派出所官方微博通報稱,3月27日上午,焦作市解放區“萌萌學前教育幼兒園”發生一起疑似幼兒食物中毒事件。

經初步偵查,該事件系該園教師王某投放亞硝酸鈉所致。據悉,帶班的王某30多歲,因為自己帶小班,孩子難管工資待遇不如中班,為此和帶中班的老師發生矛盾後投毒報復。

【未央君说法】让人唏嘘!5岁男童被投毒致脑死亡超半年,传言被要求“拔管”?这对量刑有何影响?

目前,23名入院幼兒除1名症狀較重正在救治外,還有7名兒童留院觀察治療,其他幼兒已陸續出院。

中國農業大學食品學院營養與食品安全系副教授範志紅解釋:亞硝酸鈉是亞硝酸鹽的一種。

亞硝酸鹽純品和食鹽長得一樣,都是白色顆粒狀,肉眼很難區分。一般來講,亞硝酸鹽是劇毒物質,成人攝入0.2-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死,但因每個人對毒性的敏感程度不同,中毒量也會有差異。

犯罪嫌疑人王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案件審理的前期準備工作正在積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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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的王俊熙已確定腦死亡,網傳家屬稱為嚴懲投毒犯此前曾被要求“拔管”放棄治療,目前官方對這一說法已予以否認。

那麼投毒致人死亡和投毒致人重傷在量刑上有何差異?無屍檢結論是否可依據其他證據定罪處刑?聽未央君說

誰有權利決定拔管結束一個患者的生命?喪盡

先要有醫生作出無法醫治的醫學判斷,然後由病人近親屬(父母一致意見)決定是否放棄繼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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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致人死亡和致人重傷 差別大嗎?

投毒致人死亡和致人重傷差別較大。重傷的量刑在10年左右,但致人死亡的量刑最高可判處死刑。

投毒致一人死亡和投毒致一人重傷在量刑上沒有差別,也不應當有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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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涉事幼兒園已查封)

從目前的案情來看,行為人王某是故意剝奪不特定人的生命!其投毒行為已經導致23名兒童中毒,是嚴重的刑事犯罪,不論是否中毒兒童死亡,都可以依據《刑法》第115條判處死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屍檢結論 可依據其他證據定罪處刑?

司法鑑定是解決量刑問題,沒有鑑定,故意投毒行為也是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因毒致病、致殘、致死需要法醫學專家判斷,所以需要法醫學鑑定意見。

但是,要根據案件實際發生的情況進行委託鑑定,而不是為了獲得屍體檢驗就一定要拔管促使兒童死亡,即使沒有屍體檢驗結論,法院一樣可以依據其他證據定罪處刑。

【未央君说法】让人唏嘘!5岁男童被投毒致脑死亡超半年,传言被要求“拔管”?这对量刑有何影响?

5月5日,焦作市公安局對受害兒童王俊熙做出重傷二級鑑定,這是提起刑事訴訟的重要依據。按照規定,受傷兒童王俊熙在醫院救治病情穩定後還要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院長不知情 也是受害者?

園長在得知學生中毒後有及時救助的義務,如果因為救助不及時導致危害擴大,幼兒園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無資質辦學與老師投毒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園長如果對老師投毒的犯罪謀劃、過程不知情,從這個角度上講,園長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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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的幼兒園)

園長如果由於失職或拖延搶救,則幼兒園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園長是職務行為。

投毒行為是面向不特定的人,因此,園長也可能面臨被毒的危險,所以也可以說園長是受害人。實際上,目前涉事幼兒園已經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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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幼兒園門前責任牌)

學校是否有責任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而言,校園傷害事故屬於民事侵權行為,其歸責原則應適用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即

過錯責任原則

而在學校與學生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對學校責任的認定作出了相應規定。對於不滿10週歲的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學校承擔推定過錯責任

即發生傷害事件後首先推定學校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在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時,不承擔責任。

【未央君说法】让人唏嘘!5岁男童被投毒致脑死亡超半年,传言被要求“拔管”?这对量刑有何影响?

學生在學校發生的事故,現行法律針對學校的責任,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的3條: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對於此事,你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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