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求人之千里之外的執行

近日,雞東法院執行法官依法對位於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的被執行人房屋採取了交付措施。

2011年,案外人那某通過案外人向郭某及申請執行人嶽某借款共計250萬元,當時未出具借據。2013年7月5日,被執行人那某給原告出具借據,約定利息為月利率0.02元,約定還款期限為2013年8月1日。借款到期後,被執行人拒不償還,申請執行人嶽某向雞東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那某於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嶽某本息合計325440元。判決生效後,那某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嶽某依法向雞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

打官司不求人之千里之外的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經法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那某在遼寧省市葫蘆島市連山區有別墅一處。因涉案可供執行財產在外省轄區,雞東法院通過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溝通協調,依法對涉案可供執行財產採取了評估措施。

打官司不求人之千里之外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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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求人之千里之外的執行

經拍賣,競買人將執行款約70萬元,支付至本院執行款專戶。現該筆執行已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在發放期間,由執行法官親自帶隊,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別墅採取了現場交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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