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求人之千里之外的执行

近日,鸡东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对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的被执行人房屋采取了交付措施。

2011年,案外人那某通过案外人向郭某及申请执行人岳某借款共计250万元,当时未出具借据。2013年7月5日,被执行人那某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利息为月利率0.02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8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拒不偿还,申请执行人岳某向鸡东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岳某本息合计325440元。判决生效后,那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岳某依法向鸡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打官司不求人之千里之外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那某在辽宁省市葫芦岛市连山区有别墅一处。因涉案可供执行财产在外省辖区,鸡东法院通过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依法对涉案可供执行财产采取了评估措施。

打官司不求人之千里之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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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拍卖,竞买人将执行款约70万元,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该笔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在发放期间,由执行法官亲自带队,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别墅采取了现场交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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