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西周時期的幾種賦稅制度

筆者在曾經發表的《先秦的時期的賦稅與徭役》一文中,談及過西周時期的土地賦稅制度。但這篇文章之所載,並未完全深入到西周社會的各個角落。也就是說,西周時期,不同的地區施行著不同的稅法。故而筆者寫下這篇文章,來具體談談這方面的問題。

淺談西周時期的幾種賦稅制度

土地本是大自然的產物,但因人類之生活與其息息相關,故而土地就被賦予了別樣的意義。一個良好的土地制度實為社會穩定的必要因素。西周的土地賦稅制度,至今仍是有所爭議的。因為大部分相關的記載,是來源於戰國時期的文獻與後世學者註釋,可這些記載都去西周之時間段已遠,故而總是眾所紛紜,不見其實。

西周及以前的四種土地賦稅

西周時期,已經誕生了四種土地賦稅制度。孟子云:「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此處所載之土地賦稅制度,有三類:貢、助、徹。除了孟子所言的三種外,還有一種在都城內實施的稅法,這種稅法各家的說法不同,我們放在後面來談,先說孟子所言的三種。

淺談西周時期的幾種賦稅制度

Δ孟子畫像

什麼是貢法呢?龍子云:「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簡而言之,就是比較往年之收入,取其平均而納。此法是飽受詬病的,因為每年的收成並非一定是以往的平均水平。當收成好時,糧食豐裕,即便是多取一點也不足為過,可政府只收取少量的糧食,這樣一來市場上糧食過多則必造成糧價下跌;當收成差時,取平均水平就顯得有點征斂無度了,為了繳納應繳的賦稅,百姓們不得不典妻鬻子。

制度的誕生總是依附於時代的,貢法之誕生自然有其道理,單一個“貢”字就能讓人浮想聯翩了。彼時的情況,應該是原始部落社會剛結束,故而此時的賦稅更像是納貢一樣。設身處地的想想,若是我征服了別族,則我要求被征服之族定期對我繳納財物,至於該族人的生死,又與我何干?而且雖然我是征服者,但對於被征服之族的情況我也未必能全部掌控。正是因為這種情況,統治者才想出了這一一個一勞永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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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助法與徹法,這兩種賦稅制度是脫胎於井田制的。井田制我們都知道,九份田地,中間一份是公田,周圍八份是私田,公田由八家共同耕種。徹法與助法雖說是同一種制度的賦稅,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孟子云:“徹者,徹也;助者,藉也。”何謂徹?現在的解釋是抽取之意,“請野九一而助”,九一就是抽取九分之一的意思。由此我們可以推個大概:

徹法其實就是將公田的收成當做賦稅,其餘的私田的收成歸農民所有,不再對其進行剝削。

助法是什麼樣呢?《孟子集註》說:“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按這種說法,助法所取之賦稅,則並非公田之所產了,而是從所有的田裡抽取一定的份額(十分之一)。這也就是“惟助為有公田”的道理了。因為徹法已經不止是抽取公田為賦稅了,凡農民之所產,皆為賦稅抽取之範圍,所以真正意義上的“公田”只存在於助法之中。我們再總結一下:

  • 貢法:類似於納貢的形式,比較某地往年之收入,取其平均數額以收取賦稅。
  • 助法:井田之中,公田的收成為賦稅,私田之收成全為農民所有。
  • 徹法:無論公田私田,全部一視同仁的抽取一定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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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城之內的稅法

西周時期,各諸侯國都城的稅法是不同於其他地區的。彼時的都城範圍被稱為“國”,其他地區被稱為“野”,因此生活在都城內的被稱為國人,生活在其他地區的則被稱為野人。按呂思勉先生所言,國人最初當系征服之族,所以他們擇山險而居,行畦田;野人則系被征服之族,因此他們分佈在其他的平原地區,行井田。故而我們可以說:

井田制是征服之族創造出的一種用來剝削被征服之族的土地制度。

(注:國人有當兵、從政等權力,而野人則只能世代為農)

使農之子恆為農。

——管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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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管仲畫像

都城之內是什麼稅法呢?孟子的想法是:國中什一使自賦。孟子是戰國時期的人,其所言雖託古制,但不免因時代的不同而有所創造。後世將孟子的這句話註釋為“在都城內實施貢法”,筆者認為是錯誤的。貢法,是被征服之族所納的賦稅,雖然也是十中抽一,但其最大的特點是“比較往年的收入來確定平均值”,這種方法是不可能施及“國人”的。

《周禮註疏》雲:「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邦國用殷之莇法,制公田,不稅夫」。此說將貢法、助法說成了王畿與邦國之稅,在筆者看來還是有點牽強。須知地廣物博,難道西周時期就只有貢、助、徹三法嗎?管仲治國時,將都城劃分為三份,其內除“農”外,還有士、商等階級,對於這些人來說,助法是行不通的。因為助法是脫胎於井田的,而井田是不可能被施行於這些階級的。(詳見《管子·匡君小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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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筆者認為,西周時期在都城實施的,是一種比井田制更加寬鬆的制度,這種制度裡的人們相對來說更加自由,因為他們是征服之族,所以擁有的權力更大。在這些人裡,不乏有公卿貴胄,他們自有其地,隨心所欲;即便是那無貴族頭銜的普通人,也只是有田的進行“什一之稅”,無田則另當別論了。

西周幾種稅法的施行範圍

西周時期,並非全部地區都是施行徹法。孟子云:“雖周亦助也”。為何孟子會這麼說,這是因為此時西周有首詩記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這種公私田分明的制度,當是助法實施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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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此時會出現助法與徹法並行的局面?在筆者看來這是“采邑”的問題。西周時期的土地,是一層分給一層的。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便是周天子了。所以《詩經》說:“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周天子將土地分封給了諸侯,諸侯在其受封的土地上再進行細分。卿大夫受國君之封,會獲得“采邑”。在采邑的土地上,由受分封的卿大夫自行管理。《孟子註疏》雲:“蓋世祿者,授之土田,使之食其公田之入,實與助法相為表?所以采邑施行的就應該是助法。如此一來,助法與徹法共存的局面便出現了。

除了助法與徹法,貢法也流傳了下來,只不過此時的貢法已經大為變樣了。上文所說都城內施行的“什一之稅”,便極有可能與貢法有關係(兩者有關係並不代表相等)。只不過隨著時代與社會性質的改變,貢法改頭換面,變成了一種鬆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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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貢法會發生變化?筆者認為有兩點原因:

  • 誕生了新的賦稅制度。助法與徹法出現後,取代了貢法的地位,成為了農民的主要稅法。因此貢法最初的模樣,已經無法適應後世了。當貢法受命運號召再次出現時,必定是經過了統治者一系列的加工與改造的。
  • 部落之間的差異在慢慢減小。
    上文說過,貢法是起源於征服之族對被征服之族的剝削的。西周是個特別的時期,在這個時期內,國人與野人,即征服之族與被征服之族的差距正在慢慢的減小。直至春秋戰國,禮崩樂壞,國人與野人的界限也由此消失了。正是在這種背景的推動下,貢法發生了本質的變化,也就是不再取以往收成之平均數了。

參考文獻:

【1】《周禮註疏》鄭玄;

【2】《孟子》;

【3】《孟子集註》朱熹;

【4】《詩經》;

【5】《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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