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淺談:古代吐蕃盟誓制度的發展始末

引言

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諸侯或是為了鞏固內部團結、或是為了打擊敵對勢力,常會與人歃血為盟:先是在地上挖好小坑,隨後將盟書與犧牲者埋入坑中,最後再立下重誓,如有違背,便如此牲。時人借用這種方式來約束同盟者行為的儀式,就稱之為與人達成盟誓。而重信用、講義氣的吐蕃人,就尤為愛好這種儀式。


淺談:古代吐蕃盟誓制度的發展始末

春秋諸侯盟誓


盟誓,在吐蕃人的生活中被廣泛運用,而且後來更是形成了一種固定的制度。這在中國古代歷史上並不多見。今天就吐蕃盟誓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入手,簡析這種制度的存在對吐蕃來說有何影響。

一、盟誓制度的形成根源

首先,從思想角度入手來看,盟誓制度的約束性自然跟吐蕃人崇拜神靈的思想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

戰國以後,有些羌族部落,逐漸遷移到今西藏等地區,然後和當地人民相融合,繁衍發展,形成了後來的吐蕃族。就羌人的習俗來說,他們所信仰的神,從天地到人間,從山川河流到草木魚蟲,是個典型的多神論民族,而吐蕃族自然深受影響。《夢溪筆談》中曾有過這樣的記載:蓋西戎(這裡就是指吐蕃族)之俗,所居正寢常留中間以奉鬼神,不敢居,謂之神明,主人乃坐其傍,以此佔主客勝負、二擗竹。


淺談:古代吐蕃盟誓制度的發展始末


從這些記載中就足以看出,吐蕃人對於鬼神的敬畏。在吐蕃人看來,“神靈”的旨意就是行動的標準,與神意相悖的行為習慣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而與神意相符的行為,則予以認同和支持。因此,吐蕃人以神靈的約束為界限,然後進行盟誓,如果違背了誓言,就會受到神靈的懲處。所以,吐蕃族的統治階級便以盟誓為工具,從而規範臣下或者是同盟者的行為。

其次,當時吐蕃特殊的政體形式,也是促使盟誓制度形成的根源。

早期時期,吐蕃境內並未統一,在同一時間還存在著幾個不同的政體。而這些政體雖然還是本地的領主,對於範圍內的奴隸也有著一定的領導性。但是,因為當時的競爭激烈,所以各個政體之間時常發生混戰。為了在混戰中爭取到主動權,各位領主必然會加強對領土內奴隸的約束,這時候,就沒有什麼比盟誓更為簡單而又有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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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前祈願


再者來說:戰無義戰。為了使自己的出擊顯得格外有正義性,領主們就會主動向神靈祈願,靠神示的徵兆預測戰爭的吉或不祥,在這種儀式的進行下,盟誓儀式也自然被摻雜其中。換個角度來說,戰爭的爆發,也從側面推動了盟誓制度的發展。而從這裡可以看出,就吐蕃的生存現狀來說,盟誓制度的形成主要依賴於其根深蒂固的思想影響和當時的社會整體狀態。

二、盟誓制度的發展

自然,有了制度形成的根源之後,盟誓制度的形成也需要一個過度階段。而在吐蕃族的發展過程中,盟誓制度的形成就經歷了這麼幾個過程:自保性盟誓、合作性盟誓以及到最後的君臣御下性盟誓。

自保式盟誓

原始社會時期,高原地區也是連年征戰。那時候,天災人禍不斷,百姓的生存環境極其惡劣,有時候,一場小小的感冒,就足以奪取一個鮮活的生命。於是,各部落族長為了爭奪領土和生活資源,紛紛對昔日的友好鄰居亮出了猙獰的屠刀。為了求取生存空間,一些小的部落不得不“抱團取暖”,這也就形成了以防護為目的的盟誓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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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落混戰


在那個文化知識還及其不發達的年代,對天發誓、朝著神靈宣告的誓言,就足夠有約束力。也正是在這種制度的保護下,一些小的部落才有了生存下去的能力和資本。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盟誓制度的性質也很快發生了變化。

合作性盟誓

如果說,最初盟誓是為了自保的話,那麼後來的盟誓就帶有一定的奪取意味。發展到奴隸社會早期的時候,吐蕃出現了三個勢力較強的部落,他們分別是:布達聶斯部落、桑波傑達嘉布部落和桑波傑墀邦部落。俗話說得好:一山不容二虎。所以,在這三個部落之間雖然沒有了原始社會時期那麼頻繁的戰爭,但是也還是會經常發生摩擦。後來,布達聶斯部落和桑波傑達嘉布部落倆家以佔領第三家領土和奴隸為目標,在經過盟誓之後便發動了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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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發展上可以看出,盟誓制度的本質已經在逐步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量變的基礎上,制度本身正在發生質變。而社會的不斷進步,正是推動盟誓制度不斷髮展和變化的基礎。

君主御下式盟誓

朗日松贊在位時,曾率兵滅掉了蘇毗部落,統一了西藏高原,由一個山南地方的小邦首領一躍成為了吐蕃各部的大君主,也就是吐蕃王朝的第三十二代贊普。到了松贊干布時期,統治者手中的權力已經明顯得到了提升。儘管,統治階級還在用盟誓的手段御下,但是其性質已經明顯不一樣。

《舊唐書》中有過這樣的記載:與其臣下一年一小盟,刑羊狗獼猴,先折其足而殺之,繼裂其腸而屠之。令巫者告於天地山川日月星辰之神雲:“若心遷變,懷奸反覆,神明鑑之,同於羊狗。”這樣充滿鎮壓性的誓言中,透露出一個信息:以往的民主性盟誓已不復存在,現在進行的是君臣之間的約束性盟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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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盟誓制度的存在功效

吐蕃盟誓自在民間產生以後,便對吐蕃的社會發展發揮著其獨特的作用。就整體效果來說,可以大體分為兩類:一、穩定和促進民族內部發展。二、調節和緩和對外的民族關係。

促進吐蕃內部發展

首先來說,吐蕃奴隸制政權雖然在松贊干布時已完全確立,但是,隨著奴隸制社會的發展, 一些舊有的制度已經不再適應新的形勢,或者新形勢亦需要有新的與之相適應的法規律令。因此,執政者必須在盟會上處理這些要務,以達到共同進步的目的。

其次,重要官員的罷免、軍隊費用的支出等一系列需要研討的問題,放在盟會上解決也再好不過。況且,盟誓在吐蕃王朝內部還起到了維繫贊普與權臣間關係的作用。正是因為有了盟誓的約束,君臣之間反而可以達到“君臣一家、共保天下”的目的,而這對於維持吐蕃的族內安定來說,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政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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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和緩和族外關係

唐太宗在位時期,大唐和吐蕃因為種種原因時常爆發邊境戰事。戰爭爆發以後,不僅對大唐形成了一定的衝擊,就對吐蕃的發展來說,也是一種不可忽視的制約。為此,大唐曾多次派使者前往吐蕃,以期可以達成盟誓,尋求和平發展。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於公元783年,唐朝和吐蕃在清水達成協議:初約漢以牛,蕃以馬,鎰恥與之盟,將殺其禮,乃謂結贊曰:漢非牛不田,蕃非馬不行,今請以羊、豕、犬三物代之。結讚許諾。塞外無豕,結贊請出羝羊,鎰出犬及羊,乃於壇北刑之,雜血二器而歃盟。

由此可以看出,盟誓制度的發展不但可以解決吐蕃的內部矛盾,就和外族的溝通來說,這亦是一項甚有約束性的行為。正是在這樣的約束之下,雙方才能達成協議,共建邊境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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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公主藏


結語

就吐蕃盟誓制度的根源、發展以及對社會產生的作用來看,總體效果是推動了吐蕃族的向前發展。儘管最初,盟誓制度的性質不同於後期的盟誓制度,但從發揮的整體效果來說,這不失為一個約束社會行為的好辦法。況且,作為一種特殊的時代產物,盟誓制度的確發揮出了其本身該有的作用。這對於研究古代吐蕃族的發展來說,有著很好的借鑑意義。


參看文獻:《夢溪筆談》《舊唐書》《通鑑吐蕃史料》《藏族史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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