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養涉罪“小惡魔”,是必要的次優選擇


收容教養涉罪“小惡魔”,是必要的次優選擇


大連11歲女孩小琪被害死亡的新聞引發關注。根據家屬的講述,小琪當日去上繪畫班久久未歸,家人沿途調取監控後在一小區的綠化帶中發現小琪屍體。大連市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稱嫌疑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此外,附近至少三名女性向記者表示,曾遭遇過蔡某某不同程度的騷擾和尾隨。

這條新聞之所以引起熱議,一方面是因為受害人年幼無辜,另一方面更是因為嫌疑人的手段殘忍,但卻因為年齡逃避了刑事責任。近年來,未成年人欺凌、傷害乃至殺人事件屢屢發生,且其中一些情節極其惡劣。典型的如,2012年4月,湖南省衡陽縣西渡鎮一名12歲男孩用水果刀將姑媽一家三口殺害。遺憾的是,很多“熊孩子”受不到應有懲戒,以致既不能有效撫慰受害者,也無法矯治涉罪未成年人,更有損公平正義。

但是,此次大連市對涉罪“熊孩子”予以收容教養的做法,合理合法,值得肯定。但願能由此形成制度性、常規性的做法,將那些涉罪“熊孩子”管起來。

根據《刑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犯故意殺人等特殊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從這方面來講,大連警方的做法合情合法。畢竟,作為地方執法機關,其無權超越法律隨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隨意施加懲戒。

但大連警方處置此事的亮點在於,敢於罕見地對涉罪未成年人收容教養。雖然早在1956年就有對“少年犯收容教養”的規定,但實踐中難以落到實處。如之前的幾起未成年人殺人案件中,均未對涉罪“熊孩子”收容教養,有的責令父母加以管教,有的甚至送回原學校就讀。這種既不對涉罪“熊孩子”施加刑事懲戒,又不對其收容教養的“放任”做法,顯然不是好現象。

換言之,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無法追究涉罪“熊孩子”刑責的背景下,如果再不激活僅有的收容教養制度,無疑是對“小惡魔”的放任不管。施暴“熊孩子”根本嘗不到任何苦果,無法樹立起對法律的敬畏和對他人的尊重。這既是對公平正義的嚴重戕害,也是對受害人的極大不公,更會讓公眾對法律失去信任,甚至引發同態復仇。

而且,放任“小惡魔”更會引發公眾恐慌和不安情緒。如2018年12月份,湖南沅江12歲弒母少年吳某重返校園後,就引發了家長的極大恐慌和強烈反對。因為誰也不想讓自己的孩子與一個作惡後未受懲罰、未經矯正、不知是否已經改過自新的人相處交往。這並非歧視和偏見,而是普通人自我保護的本能使然。

行善無大小,作惡無老幼。保護未成年人不是放任已經犯下罪行的“小惡魔”。在施加刑罰不現實的背景下,收容教養涉罪“熊孩子”是必要的次優選擇,這至少能在矯正的同時,讓其不再禍害他人。大連警方的該做法值得肯定,且有必要形成常態,並逐漸明確收容對象、期限,收容教養機關可施加何種矯正懲戒措施等,進而形成完備的制度體系。如此,才能減少對社會的傷害,讓公眾感受到法律帶來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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