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全款買了房子,房產證加上女方名字後,女方提出離婚,男方該怎麼辦?

種花家的兔子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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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了這樣的女人,真替男方感覺到不值,也非常同情男方,而且女方也非常不道德,加上名字不久就起訴離婚了,感覺非常有計劃性,簡直是在套路男方。那作為男方,遇到了這種情況,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一、把房產加上名字的法律效力

其實,有些朋友存在這樣的誤解:這個房子既然是我贈與給對方的,那現在我直接要回來不可以嗎?這個要回來其實指的就是撤銷贈與,把婚前的房產加上對方的名字,這個行為是贈與,如果已經加上對方的名字,想要把對方的名字給去掉,就是叫撤銷贈與。


而合同法對於撤銷贈與要求非常嚴格的,只有在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三個情形下,可以要求撤銷贈與。

所以,你想要撤銷贈與的話,你要蒐集證據證明以上三個情形是存在的,法院才會支持你撤銷贈與!從這點可以看出,把對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視為免費給對方房產,一定要慎重!


二、女方起訴離婚,男方怎麼辦?

離婚有兩個方式,第一個方式是協議離婚,第二個方式是起訴離婚,女方如此迅速提出離婚,真實匪夷所思。當然,在生活中,的確有這樣的女性,以結婚,然後離婚的方式快速賺錢,通過和男方認識,感情迅速升溫,在此期間索要財物、錢款,一旦目的達到,立馬離婚,離婚後,繼續尋找下一家。

其實,有朋友問我,這種情況難道不算詐騙嗎?如果雙方真的是領取了結婚證,結婚後不久後離婚,公安機關也沒辦法確認是詐騙的,因為婚姻自由,不能單獨僅憑結婚時間短就認為是詐騙的,所以,公安機關基本不會立案的。


那如果面對女方這種突然起訴,怎麼辦?

第一、剛才說過了,在法律上男方是有權利撤銷贈與的,理由就是贈與合同的目的,男方之所以贈與女方房產,就是想和女方長長久久的生活下去,但是,房產剛過戶,女方就不懂聲響的提出離婚,明顯的和訂立贈與合同的初衷相違背,所以,男方提出撤銷贈與房產。

第二、既然女方起訴離婚,男方為了挽回家和財產損失,可以不同意離婚,以迫使女方回到談判桌上,儘量協商出對於男方比較有利的方案。



婚姻法律師姜威


您好,您的問題是:

男方全款買了房子,房產證加上女方名字後,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怎麼辦?

陳群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幫到您。

這裡涉及到婚前房屋的財產所有權,也就是財產關係和婚姻關係,要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但是又要統籌安排。

您要在法律規定和事實證明兩個方面著力。特別是要收集、整理購買房屋、戀愛結婚這兩個方面的重要證據。

一、關於房產

(一)您需要證明

女方起訴要求分割的房產,是您的婚前個人財產,由您個人全款購買,您已取得房產證,房產證上署名為您一個人的姓名。

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姓名,是因為女方以加名為結婚的前提條件。

男方希望結婚,且相信女方的承諾,所以加名。

(二)您要準備的證據材料主要有

房屋買賣合同(您與開發商為案涉房屋所簽署的);

首付款證明(開發商出具的收據或發票);

付款憑證(您的轉賬憑證或銀行流水);

發票(開發商出具的您購房付款的證明);

如果是一次性付清,那就是一次性付清的轉賬證明、發票;

款項來源證明(存款,工資收入,股票或股份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等等的證明);

房產權屬證明(加名前後的兩本房產證,或者房屋登記信息);

水、電、煤氣、網絡等的開戶證明和交費證明;

女方要求加名的證明(聊天記錄、短信、書面材料、證人證言等)。

二、關於婚姻

男方、女方是如何結識的?

相親,是有介紹人還是網絡結識?

結識及戀愛過程證明(聊天記錄,微信,證人證言,書面材料等)

結婚證;

三、您的抗辯理由

1、所涉房產是您的婚前個人財產,由您全款購買。

2、加名(贈與),不是本意,不是自願,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女方的要求,是附條件的,是以結婚並長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

3、女方系相親對象,她提出結婚就必須加名、加完名立即就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產,其行為目的明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質。

4、婚齡僅僅一天。

基於上述理由,要求撤銷贈與合同,不支持女方的財產分割要求,同時判令解除婚姻關係。


陳群律師


男方全款購買了房子。

通過相親認識女方後,女方說必須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後,才去登記結婚。

房產證加上女方名字就辦理了登記結婚。結果登記結婚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離婚,要求分割一半的房產。

鑑於辦理結婚登記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離婚,所以,男方有理由認為女方是騙婚。


何為騙婚?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

騙婚,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登記結婚就是為了獲得財物,得到財物後,馬上就要求離婚;一種是故意隱瞞不利結婚的情況,比如有身體缺陷,有疾病等情況,而與他人結婚。

女方要求房產證上加上名字才去辦理結婚證,辦理了結婚證第二天就去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子,就屬於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的情形。


遇到此類情形怎麼辦?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

女方的行為是以與男方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騙取男方財產的非法目的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也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女方與男方辦理結婚登記,其目的不是與男方成為夫妻,不是與男方共同生活,其真實的想法是為了得到男方的一半房產。所以,其與男方辦理結婚登記就是其虛假的意思表示。一旦房產證上加上了她的名字,她的真實想法就馬上暴露出來。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建議男方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為由提出反訴,要求認定房產證上增加女方名字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

祝好運!


郭廣吉律師


單就從情理上講,女方這種行為的動機十分惡劣,對於男方不僅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同時也很有可能會影響其今後的擇偶觀。

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講,對於婚前這種要求變更房產證姓名的行為,被規定為男方對於女方的贈與行為,從形式上講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該案件情況比較特殊,登記結婚的第二天,女方便提出了離婚,這種行為有悖常情,若時間節點拉長,則尚可理解這種行為。

至於男方應該怎麼辦,我個人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理解:

第一,女方提出離婚,是走的訴訟離婚這個途徑,而訴訟離婚在實踐當中是以“感情確已破裂”為標準。同時提出離婚,要求分得一半房產,這個訴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也要看當事人怎麼主張。

第二,女方這種騙婚行為,實質上與“碰瓷”並無差別,均是在金錢利益下而做出的違背道德的惡劣行為。只不過騙婚認定相對更加複雜,畢竟婚姻中情況多樣,法律也不能進行過分的管制。而此中,若有其他證據佐證,加上有力的陳述,可以有一線希望。

第三,對於這類案件,法官是否要進行實質性審查以及實質性意見,可以參考《婚姻法解釋二》之中關於彩禮的規定,從而窺探法律對於這種婚前贈與行為的效力認定。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有問題歡迎評論私信討論。


趙律師lawyer


男方著實可憐,瘋狂加班,省吃儉用就是為了全款買房。房產加名並辦理結婚登記馬上被起訴離婚,這估計有可能遇到所謂的騙婚行為。

如果單純從法律上理解,男方將婚前全款購房的房產加上女方名字,屬於男方對女方的贈與,房產屬於共同財產。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贈與以房產過戶為交付,不可撤銷。

顯然,這樣的理解對於問題所述的情況是不公平。女方要求房產加名,辦理結婚登記之後馬上起訴要求離婚並分割房產,若是簡單且籠統的這樣適用法律,並且判決給女方一半的款項補償,這不僅對男方不公平,也將導致此類騙婚騙財產現象的產生。

一般來說,對於男方贈與行為的理解應當認定為一種附條件性的贈與。顯然這個贈與是以婚姻為前提的,如果婚姻不能繼續,這個贈與條件視為不成就,贈與人應當可以撤銷贈與。

但不管怎麼樣,房產加名行為屬於贈與,女方結婚之後馬上訴訟離婚,這個不管是從女方的主觀意圖或男方的贈與意思表示,還相對容易作出有利於男方的解釋。若是結婚時間稍微拉長,一般來說,加名房產應當屬於共同財產,應當在離婚時予以分割。所以,建議在加名時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葉律師


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視做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產。並且,在房屋進行權屬登記後,頒發了房屋產權登記證書,房屋產權就已經發生了轉移。也就是說,男方是要不回這部分房屋產權的。

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加女方名字,一定要慎重。一般來說,在加女方名字前,必須提出一些附加條件,籤附加協議,比如:明確女方產權份額,女方20%產權,男方80%,這樣,萬一發生離婚事情,可減少損失;或者女方保證生養孩子,孩子上小學以後,產權轉移。

如果沒簽什麼附近協議,房屋產權只能一人一半,各佔50%;男方要想要回產權,必須找出證據:如果結婚時間短,不到半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告女方詐騙,就是騙婚;如果結婚時間較長,必須找到老婆出軌的證據,或者私下將夫妻共同收入給孃家人等,只要老婆有過錯,可以要求賠償,甚至精神損失費。

最後,祝你好運!以後做事要多留個心眼,愛情也好,朋友也罷,信任是相對的,不信任是絕對的!


江曉01


作為一個執著於婚姻家事的律師,對這個問題很感興趣。

針對這個問題,實踐中爭議已經不大,基本上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一旦房屋產權證加名登記完成,贈與行為履行完畢,即為完成了物權變更登記,具有物權變動的效力,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再離婚時並非一人一半進行分割,法院會結合雙方之間的協議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協議的,綜合考量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結婚的年限等因素進行判定。

具體一點來講,結合您問的問題,男方對女方應該是真愛了,但是女方這種做法十分過分,房屋剛剛加名成功,登記結婚後第二天即立馬提出離婚。女方可能也是事先做了些功課的。

首先,女方留了個心眼兒,沒讓男方寫贈與協議,而是直接過戶。如果女方只要求男方寫贈與協議,而並未實際變更登記,加上女方名字,那麼無論之後男女雙方是否登記結婚,男方都可以撤銷該贈與。(具體法律依據附後)

其次,過戶後,女方沒有直接與男方分手,而是登記結婚後立馬離婚。也就是說女方可能知道男方加名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什麼叫附條件的贈與?通俗一點講,就是隻有條件成就,贈與才能生效。在此問題中就表現為,只有進行結婚登記,這種贈與行為才能生效。反過來說,如果男方加上女方名字後,女方最終未和男方登記結婚,那麼男方即可行使《合同法》規定的贈與的法定撤銷權,即女方未履行約定的結婚義務,男方依法撤銷該贈與行為。此問題中,女方明顯規避了法定撤銷權這一說。(具體法律依據附後)

那麼現在物權也變更了,婚也結了,男方無論是行使哪一種撤銷權都是不會獲得法院支持的。

不過,告訴您的朋友,別灰心。女方分不到一半的房子。首先,可以確定房子是共同所有,男方婚前全款付清,女方對該房屋沒有任何一點貢獻,沒有付首付,沒有共同還貸,沒有裝修等等等等。其次,倆人才結婚一天就離婚,明眼人一看,這女方肯定有問題(不好判斷是不是詐騙),法官要是將房子判一人一半,法官內心os:這鍋我不背。專業一點講,我認為,房子全部判歸男方的可能性極大,可能會稍對女方進行個補償,具體多少錢也是法官酌定。如果訴訟策略掌握得好,女方可能直接知難而退。

您的朋友可能比較關心酌定多少錢呢?跟您講一個真實的案例,射陽法院的一個判例。房價40多萬,男方父親在其婚前首付25萬,剩下部分15萬多由男方貸款支付,房屋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過了十幾天,男方與女方登記結婚,又過了十來天,男方在女方要求下加上女方名字,四個月後女方提出離婚,起訴要求分割一半房產。法院思路和我之前講的一樣,在考慮酌定多少錢給女方時,法官認為女方有共同還貸,結婚到最終離婚拖延時間也差不多有近一年,男方補償女方8萬元。

所以,總結起來,若起訴到法院,房產歸您朋友,酌定補償一些給女方,也可能不許任何補償。(具體如何判決是法官大人的事情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

若您有問題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哦。


小徐律師


按新婚姻法,婚前一方出資全款買房,加了另一方名字,在婚姻結束涉及房屋分割時,不是取決於房屋產權證上是否有另一方的名字,而是取決於該房屋是否一方婚前或婚後全款購買,如一方婚前全款買的房,既使加了另一方的名字,他(她)也無權進行房屋分割。況且第一天拿結婚證,第二天就要離婚,根本沒有共同生活的證據,純屬騙婚,男方可反告這女人的惡劣欺騙行為,要求女方賠償自己的傷害損失費。真是應了俞洪敏的話,是敗類中的典型,建議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對妄圖以欺騙手段謀取他人財產的行為施以重刑,絕不能給惡意欺詐者以喘息機會,特別是借神聖婚姻之名行罪惡之事的行徑。


用戶5275049684925


真是奇葩的女人……

從表面上來看,男方全款的房子結婚之前加女方的名字,這是一種贈予,也是一種承諾。女方離婚的時候,要求財產分割,好像沒毛病。

但是,結婚之後第二天就提出離婚,要求分割財產,其目的昭然若揭。騙婚!

這個男人被虛假的愛情衝昏頭腦,但法官不會。

男方全款的婚前房產,加女方的名字,是建立在共同組建家庭的基礎上,是對婚姻生活的承諾。而女方,是以圖謀房產而結婚。

因為她的欺騙,男子做出錯誤的財產處置,女方已經涉嫌詐騙。所以,男方應該積極應訴。法院會給您公道,撤銷贈予行為。


文小白讀書


房子屬於不動產其中一種,按照【物權法】規定,不動產品財產所有權以登記確屬。男方婚前全款買的房,這屬於男方婚前財產,是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當男方婚前把房產登記上女方名字,這屬於一種婚前贈與行為,一旦完成房產登記變更,那麼房產已經屬於夫妻共有了,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這套房產男女雙方各佔50%份額。再次過程中房產權益的轉移,是通過贈與方式完成的。那麼一方的婚前財產如何受到保護,或者即便很愛對方,採取贈與方式把屬於自己的財產贈與對方,那麼就要註明附帶條件,只有在滿足贈與附加條件前提下,贈與行為才正式生效。例如:可以註明夫妻婚姻持續五年以上,贈與合同才正式生效。再有不是加上名字就必須要給對到一半產權,在贈與合同中也可以註明贈與給對方的房產份額。例如:贈與5%,10%,,,直至100%,為了避免因為離婚使得自己財產的巨大損失,可以約定贈與對方10%,這都是允許的,合法的。但是隻要不註明雙方所佔份額,那麼法律上就確認雙方各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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